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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六百二十二章 罪与罚(第3/4页)

        以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为例子……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有相关规定,所有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是处在一种完全免于刑事处罚的状态之下的……

    也就是说,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什么样丧心病狂的事情来,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最多就是家里罚款了事……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最初制定这条法律的思路。无疑是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的……

    因为恐怕这条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之中,十四岁不到的小孩子,是不具备违法犯罪的能力的。之所以让他们免于刑事处罚,最根本的原因,说到底其实是一种对于他们的保护,等于是给他们设置了一种近乎无底线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即使如此,这个年龄阶段的小孩子。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之中,都必然是弱势的群体……

    然而,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小孩子往往比过去的人想象之中要更早成熟,而也就是因为如此,所以各种各样的校园暴力,社会暴力事件都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犯罪集团,也热衷于招收一些年龄极小的小孩子作为集团的一员,最根本的原因,无非就是因为这些小孩子在年龄上具备天生的优势,能够减免很多的刑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法,其实就已经非常不合时宜了……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样的法律,已经不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反而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了……

    其实,法律最根本的一点,是要保护守法者的利益,在守法者利益得以保全的前提之下,才需要去考虑违法者的利益……

    而现代的很多司法制度之中,反而是过多的保护了违法者的利益,而对于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却往往无法给于足够的重视……

    当然,给于所有人以人权和利益,本身是法律所应该追求的公平和公正……

    但是,这种公平和公正,却是有前提的!

    前提就是,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人的人,都必须完完全全的遵守秩序,或者说,秩序能够覆盖到这个一个国家每一个阴暗角落的时候,只有当秩序足够强大的时候,那么法律才能够同时兼顾够犯罪者和受害者双方的所有权益……

    而在此之前,如果法律无法真正完全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的情况下,如果还要去兼顾对于犯罪者的保护,那么无疑就是一件本末倒置的事情了……

    而在王宇看起来,犯罪者就是犯罪者,犯罪者是不需要去用年龄进行区分的,犯罪就是犯罪,无知者不罪,本身就是一条谬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知本身就是一种罪!

    罪与恶,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就是,恶类似于是一种天灾,本身是无法被追究责任的……

    但是罪却不同!

    罪往往是一件能够被追究责任的事情!

    而这也就是秩序的根本所在!

    有罪必罚!

    违法必究!

    如果说有善不赏,仅仅只是单纯意义上的助长了社会上的冷漠风气的话……

    那么有罪不罚,则可以说是彻底在动用秩序的根基所在!

    是的,根基!

    罪与罚,本身是一种平衡的体系!

    如果是犯罪是一种对于秩序的破坏的话,那么针对于犯罪源头的惩罚,则是一种对于秩序的修补……

    (本章未完,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