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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外交特权与豁免 十九(第2/2页)

    微说一下的是,这个邮袋。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而领馆的邮袋,如果有重大理由,可以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该退回原发送地。

    所以,谁不得侵犯程度更低一些啊?(领馆邮袋)

    那可能有人问了,如果是从使馆寄往领馆呢?

    那就更好理解了,高往低,外交邮袋。(高)

    ——分割线——

    最后的内容,就是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

    【外交人员】

    第一个,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也就是说,一个外交人员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接受国一定不能立案管辖。

    但是,管辖豁免不等于责任豁免啊。如果一个外交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了,司法机关不能立案,但是可以追究ta的刑事责任。不过,只能够通过外交途径追究。

    第二个,外交人员享有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意思就是案涉外交人员,接受国有权立案管辖,只限于四种民事或者行政纠纷。

    哪四种呢?

    有: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不动产物权)

    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继承)

    还有就是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专业或商业)

    最后,就是主动起诉而被反诉。(反诉)

    所以,如果一个民事案件涉及外交人员,只有这四种情况之一可以立案管辖。

    第三个,那就是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是没有任何作证义务。

    第四个,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这种放弃必须是明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请记住,管辖豁免不等于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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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事人员】

    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话说得少,但是管辖的范围可宽。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这里的意思,就说,如果一个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产生的任何性质的纠纷(民事、刑事、行政)的,接受国一律不能管,而且ta也没有作证义务。(反之,相反)

    所以,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密切与执行职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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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人员人身不得侵犯程度很高,除非为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正当防卫,外交人员绝对不能去逮捕、羁押。

    领事官员也叫人身不得侵犯,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有权利管,但是没有权利逮,逮捕只能是判决作出已生效以后,而且还得是个严重犯罪!)

    ——分割线——

    最后一个就是免税。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都有免税权。

    但是都是免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直接税、商品间接税等都不在免税的行列。

    ——未完待续——

    (作者:还有一个特别使团,在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是特权与豁免约等同于领馆和领事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