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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国际贸易 FOB和CAF(第1/2页)

    唉,那个案子还是没有完结。

    知道什么情况吗?(那个房屋受损的案子)

    对方(被告)提起上诉了,原因是什么情况呢?其实就是以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律资格,不认同它们的资质,希望省城的机构给予重新鉴定,还有就是判决不公。

    可是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但需要被告承担两万的鉴定费,被告肯定不愿意啊,于是,就上诉。

    现在局势闹得很僵,一方面被告已经被法院同意重新鉴定,但是被告又舍不得再去花钱,而且还是两万;另一方面,原告一方也想提起上诉。这个案子从四月份开始,一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结果,看来,书上所说的确是如此。真的是时间有点长,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解决,但是一般程序的六个月结案。

    而这,也算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上诉请求,就是不知道最后是如何一个结果了。

    判决书是领了,但是判决并没有真正执行,因为被告没给钱。

    生效是一回事,执行是一回事。

    (其实,如果想考律师的,去律师事务所,老老实实当苦力,吃一年的苦,基本上都能够摸清楚。因为,实践能够把知识变成习惯。换句话说,也就是生活,是知识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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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两个章节被屏蔽,195天的连续不中断记录也没有了,说实话,我内心挺打击的。但后来一想,我已经做了,也就不需要了。虽然有一个坚持不懈的名称,但这半年我所经历的,只有我自己知道。

    继续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过,现在开始,我每天只更新一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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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无外乎就是三大类。

    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

    那么运输过程中有没有风险呢?

    有。

    当买卖双方不想承担这个风险导致的损失的时候,是不是就希望能够将风险转嫁?

    保险公司呗!(所以说,法律解释是先后相通,相辅相成的。)

    于是,就产生第三对法律关系。(第三:保险关系)

    因为交货义务而延伸出去,形成三方当事人。花钱买保险的,叫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叫保险人;最后获得保险赔偿的,叫被保险人。(也可以为自己买)

    但是核心问题,还是解决其中一个人的责任啊!

    答案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我都花钱买保险了,我货物出了问题了,你赔不赔我?这个事情需要说清楚吧?所以,核心的问题,就是解决保险责任的问题。

    可能有人说,一定会赔的!(NO!NO!NO!在法律中没有绝对存在,凡是都有但是)

    学过保险法的应该知道,保险是险别的。险的类别有贵的有便宜的,价格又影响了承保范围。价格越便宜,承保的范围越小,反之。而他赔不赔你,取决于你的损失能否对应你所购买的险别。

    所以,保险法的核心是解决保险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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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一个问题,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交钱,而国际贸易的第四对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第四:支付法律关系)

    到底是先交货,还是先交钱呢?

    但是,为什么为产生独立法律关系呢?(肯定没有想过这个问题!)

    买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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