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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章 一帆风顺还是命途多舛(第1/2页)

    郑嘉明瞒着张远偷偷跑去奔象购物推销自己方案的时候,张远正坐在自己的电脑前,吭哧吭哧地码着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材料。

    拖时间的意义就在于利用好所有的时间期限。

    所以就算是在收到裁定后的第一时间,张远就已经准备好了上诉的材料。

    那也得等到截止日的最后一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将上诉材料邮寄出去。

    这也算是一个小技巧吧。

    如果自己亲自提交,截止日就是截止日。

    但如果采用邮寄的方式。

    因为对于以寄出时间为准的规定,那么实际上,是可以额外争取到一天的时间的。

    毕竟按照正常的邮政快递速率,就算是同城的,也至少是第二天才能到。

    所以张远将材料做好保存。

    然后给吴有诚打了电话。

    将收到裁定书,以及接下来的进一步安排和吴有诚进行了沟通。

    对于张远的安排,吴有诚没有什么意见。

    只是多次强调他信任张远的能力。

    这让张远很有一些受宠若惊。

    对于吴有诚的印象,也愈加好了起来。

    毕竟是给自己介绍这么好的案子,简直是给自己送钱来的,印象能不好嘛!

    这件事情办妥之后,张远便开始操心自己的事情。

    打开明创资本的投资协议,重新寻找到之前觉得有必要重点注意的约定部分。

    这一部分规定在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退出机制当中。

    “5.3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也就是投资方明创资本)有权要求丙方(易企查的创始股东)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的流量未能达到月活百万的规模;

    (b)投资协议签订后的一个年度内,公司未能开始新一轮融资,或者虽然已经开展了新一轮的融资,但实际的估值不能达到两倍以上的增长的。”

    知道易企查是一个初创的创业公司,并不着急盈利。

    所以明创资本没有对盈利的要求进行约定。

    但流量和估值增长,却能直接看得出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以及市场规模的大小。

    有了这些基础,将来的盈利可能性也就能够看得出一些规模来了。

    但是,虽然明创资本的约定很符合易企查的发展实际。

    可这样的约定,却给了包括张远在内的易企查的员工莫大的压力。

    虽然这个条款是写在退出机制的内容当中的。

    但张远也能够看得出,这就是对赌协议中,投资公司用以保护自己利益的约定部分。

    月活规模不能达到百万,新的融资不能开展或者估值不能有两倍以上的增长,只要符合之一就有权要求股东回购股份。

    姑且不去看之后的内容中对于股份回购的具体计算方式。

    仅就按照原价回购,那也得花费百万巨资。

    虽然自己仅是一个占有百分之一股份的小股东,百分之一也就是一万。

    但看到这样的约定还是十分不爽的。

    团队创业本来就不容易。

    有了一定的成绩之后,因为对团队和产品的认可,资本加入进来。

    最后万一创业失败,却把一切责任全都推卸到创业者的身上。

    有利益,大家一起共享,有损失,你们全部承担。

    就算这是投资行业的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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