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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两下合并来推演(第2/3页)

    姐姐,张某和王某也应该认识,那么张某有没有可能也参与制假或售假?否则仅凭一条五千多块的项链,还是别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塞进包里,何至于令潮乐公司将其指控为诈骗犯?况且有没有金项链这回事都难说。

    如果真的是王某丈夫讲的那样,这么明白的道理,王某丈夫聘请的徐律师不可能不明白,事实充分明白,完全可以让王某脱身,又何必将这些消息透露给幻彩的代理人?

    赵慕慈觉得自己似乎看到了事情的原貌:张王李三人互相勾结制造与潮乐公司包装标识相同的肉酱,投入市场牟利,侵犯了潮乐公司的知识产权,也使得产品质量处于无法监控,潮乐公司商誉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之中。潮乐公司大概已经发现了相关线索,正准备采取行动;

    与此同时,潮乐公司内部正在进行高层决策调整,随之广告策略也从之前的大手笔进行营销转为“低成本,好味道,好口碑。”对于销售公司主导,由母子两家公司签订的广告运营合作协议,不准备承认和受其约束。

    在幻彩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两家公司账户资金后,潮乐新的决策层既不想继续承认与幻彩的广告合同,又不愿承担违约的责任,于是要张王李三人扮演骗子角色,帮他们脱身,相应的对价是,张王李三人涉嫌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潮乐一概不作追究。虽然冒充骗子背锅也免不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比起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罪名,显然是要轻一些的。两权相害取其轻,张王李再不情愿,也只好认了。

    又或者……赵慕慈暗暗思忖,张王李制假售假这件事本身,潮乐也未必就掌握了很有力的可以将其一举歼灭的证据,只不过三人做贼心虚,潮乐之需要稍微出示一些证据,再加上心里博弈,要他们就范自是不在话下。

    一石二鸟,妙啊!

    赵慕慈沉浸在一种兴奋和欣赏中。倒不是她忽然倒向了潮乐,而是对于一些明显充满了高智商和高水准的操作,不管是来自己方还是来自对方,都会令她产生欣赏的感觉,只不过根据情形和场合,有时不表现出来罢了。

    为了进一步求证,她分别查证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侵犯知识产权伪造公文印章、诈骗等行为在刑法上的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为,销售金额在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还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分别处三年、三年至七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假冒注册商标,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三年以下或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印章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那么,与幻彩公司之间的合同标的高达两千万,那不是要无期加没收财产?这样的话,这款为三人量身定做的罪名比其他所有的罪名都要重,这还有搞得成“一石二鸟”吗?制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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