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4章 谈判的意义(第1/2页)
外经贸部有钱,是公认的吃香单位,
他们自己有大楼,有内部招待所,平时的香烟都是中华、茶叶都是名牌,跟陈奇喝的高碎可不一样。反正他过来暂住,充分体会到了外经贸部的福利待遇。
「陈老师,开会了」
「嗯」
陈奇刚匆匆吃了饭,拿着昨晚熬夜整理出来的一份提纲出了房间,戴涵涵在外面等着一一她是被调过来当助理的,自己人用着顺手。
戴涵涵激动的不得了想当年我只是个没工作的知青,一眨眼我都能来这种场合啦
外经贸部的大楼应该是眼下最忙碌的地方了,各路人马进进出出川流不息,
每时每刻都在召开会议,有的甚至挑灯夜战,睡在会议室。
二人来到一间专门给他们配备的会议室,人员都到齐了。
陈奇负责两项内容音乐唱片、计算机软件。今天先研究音乐唱片的方案。
「我们开会」
他只说了一句开场,便道「我们不用管什么唱片,叫音像制品就行了。国内盗版音像制品泛滥,这是事实,但不能因为是事实,就被美国佬牵着鼻子走。
首先我提醒大家我们肯定会完善法律、,但这是谈判的最终结果,而非初始条件。如果美国佬一说,你们得怎样怎样我们说对对对,我们马上改
那还要谈判干什么直接投降算了。
佟团长已经说了,我们要基于国情出发。今天请到了几位法律专家,先讲讲关于音像制品保护的规定。」
「哗哗哗」
礼貌性的拍手后,专家也没有废话,捞最干最干的说「我国音像制品是算在著作权法里的,去年国家通过了第一部著作权法,马上就要实施。
里面明确了对盗版音像制品的定义,明确了违法行为,但尚未明确执法与处罚标准。我们要应对美国佬的调查,首先得完善这些。」
「著作权法已经通过了,不能临时修改吧」陈奇问。
「当然不能但我们可以提议,临时出台一则补充条款,把处罚标准加进去「如果单独出一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呢」陈奇又问。
咦
法律专家眨眨眼,没想到对方懂点法律,道「也不行我国的立法思路是先搭框架、再补细节。音像制品已经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之内了,无需另起炉灶,直接出台细则就行了。这也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标准。」
「原来如此」
陈奇点点头,专家却问「美国人只针对音乐,没针对电影」
「对他们说的音乐唱片,其实就是盗版磁带,群众哪买得起唱片现在盗版磁带满天飞,外国歌占的比例不小。而电影录像带主要以港片为主,美国片相对少,不过以目前盗版的猖状况,美国片估计也会越来越多。」
「那他们又得搞调查了听说好莱坞不是好惹的。」专家叹道。
随后,大家研究了补充细则。
历史上,为了应对美国调查,我们在46月从研究、制订、申请、批准,短短时间出台了两部细则条款。一部是关于著作权法的,一部是关于计算机软件的。
速度简直叹为观止。
只是为了当美国人指责「你们什么什么不行,完全没有保护」
我们能够回应「我们已经做了很大的努力,我们有法律依据」
陈奇清楚最终的谈判结果,国家肯定要做某些妥协的,关键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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