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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节(第1/5页)

    一切生物本性紧密相关之死亡恐惧以后,会起一种阻止作用,这种想法已表明它是无力的;换而言之,认为存在一种比这一恐惧更有力量的思想是一种鲁莽的设想,当我们看到,这一思想是如此难以发现,连道德学家尚未能精确确定它究为何物时,那就更是鲁莽的设想了。无论如何,这一点是肯定的,康德在这一上下文关系中第53页,罗,第8页,及第67页,罗,第57页提出反对这类自杀的论据,迄今一直未能阻止任何厌世的人自杀,哪怕是一会儿呢。这样一来,一项无可驳辩存在而且每天都在起作用的自然法则,却被康德宣告为根本无法没有矛盾的,而且完全是为了使他的道德原则成为诸义务分类的根据在这一点上,我不能不承认,我是以满意的心情,期待我以后将对道德学的基础加以阐明。从这一基础十分自然地产生由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由爱教导人们应尽的义务,或者,分为公正与仁爱的义务更好,这一区分原则仍然是由论题本质决定的,完全出于其自身具有鲜明的分界使然;所以我将提出的道德基础,实际上我已准备好交来那一证明,而康德为了支待自己的见解,对该证明提出的是一种毫无根据的主张。

    1意即:”这里是试验的地方,让我们就在这里看看你能做什么吧”此拉丁谚语得自伊索寓言,一个吹牛者自夸有一次在罗德斯岛跳跃,曾跳到令人惊奇的高度,并要求目击者出来作证,于是,旁观者喊道:”朋友,如果这是真的,你不需要目击者证明;因为这里就是罗德斯岛,你就在这儿跳吧”。

    康德关于良心的学说

    这所谓的实践理性连带其定言命令,显然与良心联系非常密切,不过,它与良心的本质区别有两方面。第一,这定言命令,起命令作用,必然是在行动之前说出来的,而良心直到以后才有所表示。在行为之前,良心至多也不过间接地表示意见,即凭借反省,向良心带出记忆中曾遭良心反对的类似行为的事例。我觉得,”ge。拉丁字”nienbtia”意识到做错了事,想到犯罪而脸变得苍白与希腊文意识到行为之正当或错误的意义相同。因此,良心就是一个人对于他已做之事的知识。

    在所谓的定言命令和良心之间的第二个区别是,后者永远从经验中取得其材料;这一点前者做不到,因为它是纯粹先天的。不过,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康德关于良心的学说,将对他提出的”绝对应该”的这个新概念,给予某些解释。他的学说,在道德学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3节里讲述得最为完全,在我以下的批评中,我假定读者参阅包括这一学说的这几页论述。

    康德对良心的解释给人一种异乎寻常的强迫作用,在良心面前,人们习惯于以敬畏对之,对它表示异议,更感到缺乏信心,因为沉重的心头,无时无刻不在害怕把理论上的异议认作为实践上的异议,并且,如果否定康德的观点的正确性的话,又害怕被认为是没有良心。然而,用这种方法是不能够把我诱入歧途的,因为在这里,这问题是属于理论的,而不是属于实践的问题;而且我不涉及道德的说教,只涉及对根本的道德学基础的严谨研究。

    我们立即可注意到,康德完全使用拉丁法律词汇,然而,这些词汇似乎并不适于反映人类心灵最秘密的激动。可是,康德自始至终一直使用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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