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4节(第1/5页)

    由一种缔结约定的责任决定的。通常这采取双方之间一种明确的,即使有时是默契的协议形式;举例来说,君主和人民之间,政府和其公务员之间,主仆之间,律师和讼诉委托人之间,医生和病人之间;简而言之,是任何一个答应要完成某项任务的人和他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雇佣者之间的协议形式。因而每一项义务均包含一项权利;因为没有任何人不带一定动机就承担一项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就是说他没有看到对自己的某些好处。我知道的仅仅有一种责任,它不受一项契约的支配,却直接而完全是通过一种行为产生的;这是因为当订协议时与它有关系一方的人尚不存在。我是指父母对他们儿女的义务。什么人把一个婴孩带到世界上来,他就有不可推卸的供养子女的义务,直到后者能够维持自己生活为止;而且如果由于失明、残疾、痴呆症等,不能工作,后者永远无法自谋生计,这项义务也永无尽期。很明显,仅仅由于没有给他儿子提供需要,也即由于简单的疏漏,这位父亲就会伤害他,甚至会危害他的生命。儿女们对他们父母的义务则不是这么直接与迫切。它以这一事实为根据,因为每一义务包含一项权利,父母也必定对他们的后裔有某种公正的要求。这是子女孝顺的义务的基础,不过,这种义务总有一天和它所由产生的权利一起终止。它被感戴所取代,感激父亲与母亲完全在他们义务以外的所做所为。然而,虽然忘恩负义是一种可恨的,甚而时常是令人震惊的邪恶,感戴不能称为一种义务,因为懈怠感戴并不损害对方,所以不是非义。否则我们就必得先假定,在恩人的思想或感情深处,他的目的在于做个得利的交易。应该注意到,也可以把赔赏所造成的损害,看作一项直接由一个行动产生的义务。不过,这种义务是纯粹消极的东西,因为它不过是企图排除和抹掉一个不公正行动的后果,好像是一种根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也请看到,公平是公正的危害物,时常同它激烈冲突;因此只应承认一定限度内的公平。德国人是公平的赞助者,而英国人则坚持公正。

    决定行为的动机法则正同物理因果律一样那么严谨,因而包含同样不可抗拒的必然性。所以非义不但可以由暴力行使,而且也可以由狡诈行使。如果用暴力我能够杀害或抢劫另一个人,或者强迫他服从我,我一样也能使用狡诈达到同样的目的;就是说,我能够使他相信虚假的动机,因此他必定做他原本并不想做的事情。这些虚假的动机通过谎言产生了效果。实际上,谎言只是就其为狡诈的工具来说,才是不合理的,换言之,是依靠动机决定行为的法则,实施强迫的工具。通常这正是谎言的功用。因为,第一,我撒谎不能没有动机,并且这一动机几乎没有例外,一定是个不公正的动机;即企图把我对那些无控制权的人置于我的意志之下,也就是意在通过动机法则的力量胁迫他们。在纯属夸大和失实的大话中,也有同样的目的在起作用;一个人设法靠使用这样的语言在别人面前抬高自己地位。一项承诺或一件合同的约束力在于,如果不遵守它,它就是一个以最庄重形式宣告的蓄意的谎言,一个谎言,它的意图即从道德上对别人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就更为清楚了,因为它的动机,要求另一方做什么事情的意欲是明明白白宣
    (本章未完,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