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奸细?证人?(第2/2页)
华科技城李克教授收养。2、贝达在星光舞会上与陈曦搭讪不成,恶念陡生。伙同他的学员十几人设计在女子军校小树林边挟持陈倩/陈曦,没想到和陈倩/陈曦一起回女生宿舍的还有肖诺和恭子两位同学,贝达等人一不做,二不休,仗着人多势众,把陈倩/陈曦等人打昏在地,拖进树林,脱guang衣服。意图强奸。而我方当事人李侠因为关心陈倩/陈曦等人的缘故,也离开星光舞会,想送她们回宿舍,见到陈倩等人被挟持,被上前解救,却因寡不敌众,也被打倒在地。3、正欲行凶之时,却与一伙来历不明的黑衣人不期相遇,之后发生火拼,我方当事人李侠也被黑衣人打昏过去,之后发生的事情我方当事人李侠与陈曦等人均毫不知情。、被害人贝达教官曾经有过多次“军校性丑闻”事件。但美国空军军官学校每一次的处理竟然都是对受害者‘零容忍’!在美国空军军官学校,新生被ling辱已成了一项历史悠久的‘军校文化’!特别是对于贝达教官,校方更是无可奈何,谁让他的父亲是当今美国的副总统呢!”
旁听席上的卓什副总统立即暴跳起来:“诬告,纯粹是诽谤!我要告你,我要整死你,我要把你送进生不如死的监狱!”
大法官又是一锤子:“请注意!请注意!法庭禁止喧哗,防碍司法公正。请被告律师不要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不要做没有证据的推断与诽谤。公诉人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
公诉人:“被告律师对被告李侠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转移视线,诽谤被害人,把犯罪事实推得一干二净,是严重的不认罪行为,我请求法官同意我方出示有关证据!证明被告李侠有罪。”
大法官:“被告对公诉人的说明有何异议?”
李探星:“对于公诉人的说明,我方认为,公诉人所谓的犯罪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就是被害人的死因咎由自起,事发偶然,与被告李侠无关。我同意公诉人出示有关证据,同时也提请我方出示有关证据证明我当事人无罪。”
大法官宣布庭审第三道程序:举证辩论。
“同意双方提请。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出示了法医证明和一份证人录音口供:“从死亡的那几名军校学员身上,联邦特工们找到了几处被破坏得几乎看不清楚的餐具刀叉伤口,经过技术鉴定,发现与女子军校里普遍使用的刀叉,特别是那次舞会上所用的刀叉所造成的伤口一模一样,有一个见证人看到被告李侠带走了这批刀叉。由此可以证明贝达被害案与被告李侠有关。”
李探星:“我方当事人李侠确实带走了一些刀叉,因为他自小就喜欢收集刀叉,这有错吗?在打斗中用上刀叉,这不是正常吗?难道还赤手空拳不成?”
公诉人:“既然被告方律师也认为被告李侠在打斗中用上了刀叉,也就是有意行凶,我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贝达的死是被告李侠造成的。这里有一份电脑对犯罪现场的模拟过程,一双被告李侠所穿的鞋,一根在军训中被李侠踢过的木棍,还有一个重要的人证——女子军校学员伊莎。”
公诉人话当说完,不仅李探星愕然,校长欧琳女士也面有忧色。
旁听席上的肖诺等人开始叽叽喳喳起来:“原来伊莎是奸细啊!怪不得……庭审结束后有她好看……”
只有李侠还处之泰然,自开庭到现在一直闷声不吭的他此时更静得出奇。
现在的情况对李侠相当的不利!
“下面请法官宣布提请我方重要证人——伊莎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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