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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章:溺婴现象(第2/3页)

    。说来说去,就是要结婚,男女双方,必须都得有钱。宋朝的婚嫁礼仪非常繁多,大操大办之下,不知道消耗了多少社会财富。宋朝的基本情况就是,结婚结不起。

    第三个是财产分割的问题。后世的家庭遗产分配,只有单亲家庭,女孩子才有遗产继承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孩子的家庭,一般都是男孩子才有继承权,女孩子就是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出嫁了还得向男方家里收取女孩子出嫁前的养育费,这个养育费大部分也是留给了男孩子的。宋朝不同,男女都有继承权。女孩子一出嫁,几乎要带走家里绝大部分的财产。如果多子女的家庭,按继承权,家里的财产要均分给所有的子女。孩子多的家庭,即便是地主之家,一旦子女成年分家之后,所有成家的孩子在分得父辈的少许财产之后,都会变得穷困。为了防止财产分散,地主豪族之家也不敢多养子女。这种情况下,宋朝基本上是,男孩子养不起,女孩子更养不起。

    宋朝的这种溺婴现象,没有男女歧视,不是重男轻女的观念在作怪,因为大部分的家庭生了两男一女之后,第四个孩子,不管是男是女都会被处理掉。一般情况下是直接放水缸里溺死,有的父母亲下不了手,直接遗弃到大街上,希望有人收养。

    重男轻女的观念是元朝以后,蒙古人带进来的,因为草原恶劣的生存环境下,女人就是生孩子的工具和财物,是可以任意抢掠的。女人必须依附男人才能生存。宋朝没有那么大的生存压力,女子同样可以当家做主。

    南宋女子裹小脚并不是说女人地位低下,男人摧残女人。事实上,那时裹小脚就和后世的穿高跟鞋一样,是一种时尚。至于这种时尚越来越扭曲,那是元朝之后的事情。也就是说,后世所说的封建社会的恶俗差不多都是元朝之后所产生的。

    官府对于这种现象也没有办法,只能多想办法,收养这些被遗弃的幼儿。第一个办法是官府设立慈幼局,收养这些被遗弃的幼儿。第二个办法是下令寺庙道观收养被遗弃的幼儿。第三个办法是鼓励民间收养,甚至下达了违背孝道的亲生儿被收养后不能再回头认亲的法令。

    许多底层民众,包括一些小地主家庭为了回避奢侈的婚嫁制度,为了回避财产分割的问题,往往会再收养一些孩子,等长大了,与自己亲生儿女结为夫妻。

    宋朝的儿童权益保护制度做得还是挺好的,甚至做得比后世还要好。宋朝各级官府,官员们的政绩,往往都是以该地户口的增加情况为标准的。所以,官员们对于设立慈幼局还是做得挺到位的。然而,即便如此,溺婴现象仍然是普遍现象,在经济发达的东南地区甚至泛滥成灾。

    不愿多养子女的现象与后世西方社会,不愿生育子女的现象,几乎有着共通之处。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养育子女的成本就越高,也就导致了许多家庭不愿意生养孩子。

    溺婴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男人娶不到老婆,女人嫁不出去。这些娶不到老婆,嫁不出去的男女青年,都是社会的歧视对象。这又带来了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那就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共存。一妻多夫的现象在唐朝中期开始出现,那时,还只有公主郡主之类的贵族女子才能有许多老公。而到了宋朝,已经普遍出现在了民间。从家里分到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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