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章 激烈争夺(第1/3页)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2,页49。
③1910年2月14日日使致外务部照会,见同上,卷12页48—49。早在锦瑷铁路草合同签订以前,清政府筹议锦齐铁路时,日本已密切加以注视。1909年7月13日,日本内阁即决定了对策:在一定条件下不反对锦齐铁路的修筑。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页316—317(中文译文见宓汝成编:前书,册2,页628—630)。内阁的决定当即通知了驻华公使伊集院,见宓汝成同书页627—628(该处作“外务相林董致伊集院函”,误;应为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伊集院电)。清外务部同年8月25日(宣统元年七月初十日)咨邮传部说:“前伊集院使与本部会晤曾云:不特新法一路与南满有碍,不能允认,即锦洮一路亦仍在南满平线之列,如中国实在有意兴修,日本亦必阻止,等语。是此路若未经日本认可,亦万难率行动工,致多阻碍。”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7,页47—48。这里所说“锦洮”一线,实际上即锦齐线;所说伊集院表示反对,未确言具体日期,看来应在伊集院得知7月13日日本内阁决定以前。7月13日的内阁决定,与后来日本对锦瑷铁路的态度是一致的。
④东三省总督锡良等派人与司戴德在天津拟定了锦瑷铁路借款正式合同草稿,见王芸生编:前书,卷5,页277—288。王芸生说“未经签字”,但沃尔特·绍勒斯和玛丽·绍勒斯认为,4月30日司戴德与东三省总督的代表在山海关签订了一项锦瑷铁路“借款草合同”。见www.shuchong.org:TheForeignPo-iciesoftheTaftAdministration(沃尔特·绍勒斯、玛丽·绍勒斯:《塔夫特政府的外交政策》),页179。同书第178页说英外交大臣格雷(E.Grey)3月23日在下院公开宣布,由于1899年的英俄协定,英国不能支持美国的锦瑷铁路计划。
①司戴德和美国银行团都抱怨美国国务院因得罪了俄国而把事情办糟了。参阅Croly:前书,页339—344;Griswold:前书,页157。
①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页332—334。
①以上三点解释,参阅www.shuchong.org:前书,页43—44。
当时中国驻法公使刘式训注意到了上述第三点,他在1910年7月14日(宣统二年六月初八日)致外务部电中说:“俄日新协约末段未用07年7月协约之‘和平办法’字样,似为隐杜美国干涉及预防我国意外情事起见,意甚叵测。”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26。
①东三省总督锡良由公开条约第三条中看到该约“近乎防御同盟”。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6,页10—12(“近”原书误作“迫”)。
②中国驻俄公使萨荫图1910年7月13日(宣统二年六月初七日)电外务部,报告第二次日俄协约公开条约的内容后说:“该约第一条改良铁路事宜所包极广,两国协力经营满洲,有进无退,是其本意。第二条保持现在局势,在彼联结愈固,在我应付愈难。第三条虽为防御他国而设,然我欲收回权利,不复能得他国助力。”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25。第二次日俄协约的公开条约于1910年7月13日公布;在此之前,6月28日(即签字前)已将公开条约及秘密条约内容通报英、法两国,英国表示极为满意。
①19
(本章未完,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