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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夜 法律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剥削(第4/4页)

    电站淹没区绿孔雀和陈氏苏铁及其生境示意图,绿孔雀在红河中上游石洋江、小江河河谷栖息地活动的照片、视频,红外相机拍摄到的绿孔雀栖息情况等。

    野生动物摄影师奚志农出庭作证,2017年和2018年他曾多次拍到绿孔雀沙滩觅食、求偶和沙浴,他认为当地绿孔雀种群密度大,比较典型。红河学院动物学专业副教授王剑,曾参与红河上游石洋江漂流考察,他出庭证明在水电站淹没区直接观察到8只绿孔雀在沙滩活动,还记录有绿孔雀影像和叫声,嘎洒江水电站建设会对绿孔雀的栖息地造成破坏性影响。

    中科院助理研究员刘健研究苏铁多年,在绿孔雀栖息地发现大量陈氏苏铁(极危物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刘健出庭指出,嘎洒江一级水电站截留蓄水势必对千余株苏铁造成灭顶之灾,而陈氏苏铁仅在中国红河流域分布,在水电站淹没区内,那次考察在淹没区内GPS打点定位的植株就有205株。

    这些调查部分“颠覆”了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者载明,野外调查未见绿孔雀活动,电站施工可能迫使绿孔雀放弃江边觅食,“但江边地段人为干扰强烈,其活动几率小。因此,不会影响该物种在当地生存繁衍。”该环评报告2014年获得审批,陈氏苏铁2015年才被正式描述并列入世界苏铁名录,当时的环评报告未包含陈氏苏铁的内容。但报告显示,在石洋江平掌至向阳河段难于到达的峭壁上,发现苏铁6株,水库蓄水后将被淹没。

    法庭上,新平公司辩称,嘎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审批文件齐全、手续完备,是符合规划的合法建设项目。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多种珍惜保护动植物、季雨林及其他生态因素开展了深入调查,并提出保护措施。另外,2017年8月水电站建设项目已经停工。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6月正式发布,水电站建设项目大部分区域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极有可能无法继续建设,起诉的前提将不复存在。昆明设计院认为,其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不存在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法律情形。

    3月20日,绿孔雀案一审判决出炉。但判决表明,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由新平公司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也就是说这并非永久停建。

    对此,3月25日,自然之友联合其他3家民间组织向生态环境部递交申请书,建议生态环境部依法撤销《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并将《关于责成开展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函》一并撤销。

    但这起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仍然给野生动物保护者注入更多信心。

    1月29日,最高检察院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随后,最高检察院发布6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在立法层面,2月10日全国法工委负责人表示,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拟将修法增加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对此,有多名专业人士呼吁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明确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对此,张伯驹指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存在一些障碍,尤其是取证难题。虽然当前逐渐完善环境生态体系建设,但仍有一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和栖息地。野生动物栖息地一旦被破坏,再去寻找证据就会耗费更多的社会成本,而很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又地处偏远,取证困难。其次,取证需要专家证人的支持,但一些业内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出于各种考虑,“面对研究多年的物种不断减少,还不愿意出来发声。”另外一方面的障碍来自于行政部门,即一些有重大失实、遗漏的环评报告是如何通过审批的?他认为,环评机构和有关的行政部门履职时应该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出发,更加尽职尽责。

    湛中乐还表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权力机关难以全面覆盖,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应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公众的积极性,让他们发挥监督作用。《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希望能得到有效实施。

    信息公开制度也是民间组织、专业人士发挥社会监督的一个工具。2011年1月,当时的环保部在网站发布1号公示,公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请已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示调整前后的规划地图以及保护区面积的变化。

    2011年自然之友分别向环保部、农业部申请有关的申报书和综合考察报告信息公开,但最终被拒;自然之友还曾申请行政复议,最终也没拿到申请的信息。“有一天实习生在网上花200元,买下了完整真实的文件,这个事挺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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