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第14/14页)
族入侵带来重大的影响,西欧许多地区的罗马行政司法管理系统一直持续存在至加洛林王朝末期,有些地方甚至更晚,加洛林国家的权威事实上建立在该系统的基础之上。封君封臣制并没有取代它们。但到10、11世纪,地方堡主在不断的权力扩张中逐渐控制了领地上的人民,对人民行使他们的权威。公共秩序则不断遭到破坏。这就是公权的分割以及领地上公权与私权的统一。他们是公法与私法的统一执行者,是秩序的保障与象征。而一般领主权利的行使多以个人力量的强弱为基础,是一种力量关系的对比。所以,领主的权威,实际上意味着暴力与专横。这样的以地方权力中心的兴起为标志的历史现象,被称为“封建革命”。“封建革命”所指为公元1000年前后西欧社会发生的巨大突变,具体表现为公共司法行政权力的崩溃、新的专横领主权制度的形成、骑士和城堡数量的猛增,以及它们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回响。即封君封臣制的具体发展。
公共权力的丧失即意味着地方权威的兴起,此消彼长。这一问题可归结于领主权的实现,它是封建革命的核心。领主权的内容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禁用权。其中司法权最为重要也最为古老,其起源有二,一是领主通过血缘宗族关系取得对下属农民的司法审判与控制,一是经由国王赏赐,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分赐。而领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正是此类赏赐及豁免权的实行。加洛林时期实行的封君封臣制,从表面上来看是想让每一位受封者在其领地上享有诸多权利,但在封君封臣关系结成后的几个世纪,它仍然只停留在封君封臣双方的契约关系上,停留在双方对封土各种权利的分配上。至于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则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因此,以封土为纽带的封君封臣关系只反映了各种权利的法律层面,而未能落实。这正是封君封臣关系出现几个世纪却一直不能取代公共权力的原因。封建革命则自下而上地实现了对领地上诸权力的支配。地方领主使用各种手段尤其是暴力,迫使领地上的人民听命于新的权威,遵从于新的暴力秩序。国家、国王不再在老百姓的视野之内,一切都取决于地方领主。领主在领地上真正实现了公权与私权的统一,这正是封建革命的历史作用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所谓封建革命,是封君封臣关系的发展与突变,故有革命之说。因此,封建革命或者说领主权的实现使封君封臣制度变成了真正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工具和手段。
封君封臣制带来了中央权力的削弱与地方权力的强大,也带来了所谓的“封建无政府”状态。①因此,对于这一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人们往往没有能够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它兴起于混乱无序的时代,相对于完全的混乱不堪而言,作为一种发挥政府职能的封君封臣制是一种进步,是无序中的有序。如历史学家汤普逊所言:“尽管封建制度常常有着强暴而又恶劣的性质,然而,无可置疑,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和社会完整化的现象,而非一个社会腐烂的现象……欧洲变得更稳定了……。封建制度使早期过度的、野蛮的个人主义转化为服从法律和秩序的精神,具体化为宗主权、封臣地位、忠诚、服务和契约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依它的最好的方式,产生了一种新的文明。”
①封君封臣制的形成一向被认为是中央权力削弱的产物。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国家权威下降,地方势力兴起,乃有所谓的封君封臣制来取代公共的行政管理系统及公共权威。但是前引苏珊的著作认为封君封臣制不是早期中世纪中央权威削弱和政府官僚系统软弱的产物,恰恰相反,她认为所谓封土封臣制(Feud-Vaaliintitutin)是12世纪行政管理系统不断增强和各种专门法律不断发展的产物。她的看法使我们认识到以过于简单的观点来阐释复杂的历史现象是不妥的。确实如苏珊所揭示的那样,当大陆的法国公共权力遭到破坏的时候,英国却是有较为强大的完全以及较为健全的管理系统。而德国的所谓无政府状态显然要到晚期中世纪才真正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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