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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封建政权 上(第3/12页)

    的确定应该由人民来选举决定,而不能传子传孙。而所谓的神授的理论观念一方面得益于日尔曼人的神性传统,一方面得益于教会的神学理论,于是王位应该自上而下的继承,由上帝决定,故继承制得到发展。在加洛林解体前事实上是神授与民选较量又并行的时期,基本原则是家族的集体继承,国王个人则由选举产生。并且继承占主导,选举只是形式。所谓选举也是几位有实力的僧俗大贵族妥协的结果。最为典型的是当被选举者实力相当时,人们往往避免选举,于是出现所谓共治的奇怪现象。如查理曼与其兄弟卡洛曼的共治,二人关系一直很僵,几乎发生战争,后因卡洛曼暴卒才得以避免。虔诚者路易死后,国家则在几个儿子的不能共治下而崩溃。因此,如英国学者乌尔曼恩所言,神授与选举的传统在不断发展变化,先是民选占主导,后来让位于继承的原则(即神授原则),再后来(即我们所说的封建时期)又是民选的原则为主导,并且这种上行理论逐渐取代下行理论而在原始欧洲与新欧洲之间架起了桥梁。

    王权与统治国王的力量从何而来?从理论上来看,上帝赐给他以神性,人民授予他以权力,故国王有强大的力量。但实际运行中的情形则仍然是实力的问题。国王的力量来自他的实力,这种实力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如经济基础、社会关系、法律保证及意识形态等方面。

    第一,王权统治的经济基础。

    西欧诸王国主要依靠由国王控制的中心地区来进行统治。每一个王国都有一个中心地区,它为国王所直接控制,那里有国王的大片领地及森林等。而周边地区对王国的贡献相对较少,只有些来自各地区的奉献而已。如伦巴第王国的中心是今意大利波河流域,英国西萨克森国王控制的是其先人自5、6世纪以来从布列吞人手中获取的索美塞特地区。8、9世纪的奥斯特拉西亚王国控制的是奥惟多周围的腹地。法国加洛林王朝控制的是今默兹和摩泽尔河流域的土地。这些地产是王家力量最为持久的基础与保障。王家的军队能从这里得到粮饷、装备,国王及其家庭能在此生活、工作与休息。它是王国事实上的首都。如伦巴第的帕威阿、奥斯特拉西亚的奥惟多以及查理曼时期的阿肯都是。同时,国王直接控制的领地是在不断变化的,或者因为婚姻或者因为战争,国王的直接控制领土可以不断扩大,这也就扩大了王国的统治基础。国王的力量来自其经济实力但不仅限于直接控制的土地。那些动产也是他进行统治的基础。如金、银及其他贵重器皿。在加洛林时期,抢劫与贡献是皇家收入的两大主要形式。查理曼的传记作家艾因哈德记载,790年一次胜利抢劫使亚伐人的满车的财宝尽为法兰克王国所有,使王国一下子由乞儿变成了富翁。而未被查理曼征服的比勒方棠人必须称臣纳贡,且贡献很重。像这样的抢劫与纳贡之事很多,以至查理曼的宫廷中贵重物品非常之多。

    与罗马时期相比,墨洛温和加洛林时期的法兰克经济是一种自然的农业经济。当时,古拉丁文词汇‘购买‘已不复可见,而代之以‘物物交换‘这样的词语。而且在墨洛温时期流通的黄金到8世纪的加洛林时期已经不再以交换手段出现于公众面前,只有像查理曼的宫廷中才存有一些。至于那些金银匠、制玻璃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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