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封建政权 下(第15/19页)
,对于像修道院、教会这样的团体就有困难。于是就有所谓的代表出现,他们是这些法人团体的代表,在法律诉讼事务中享有全权处理的权利。后来代表制度应用于政治生活中。最典型的是议会制度的出现。议会制度的兴起得益于许多重要的因素,但我们以为首要的一点是,议会制度是封建制度的副产品,是封建原则在历史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在封建原则下,封臣之于封君有天然的反抗的权利,高贵如国王者也必须遵守双方的封建契约关系,一旦有所违反,便引出各种反抗。于是在西欧各国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法令来限制国王的权利。9世纪斯特拉斯堡誓约已经有了这样的萌芽,13世纪英国的《大宪章》(1215)、匈牙利的《黄金诏书》(1222)以及《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阿拉贡联合法》(1287)等文件都反映了这样的精神,即国王行事不能为所欲为,这就是反抗的精神。最明显的情况反映在经济上,国王靠自己的收入生活这一原则使其不能如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那样自由地征收各种直接税、间接税。为了寻求各种税收,国王必须面对全国的百姓。当然他不可能与所有百姓一个个打交道,而只能与国民的代理人交涉,赢得他们的支持。国王与城市的关系最能反映之。12、13世纪城市是国家财富的新的集中地,国王欲广开财源必须与新兴的商人阶级及其所代表的城市打交道。于是在国王的御前会议中有了城市的代表。他们跟一般的代表一样兼有双重的功能,他有满足统治者各种需要的任务,也必须确保他所代表的那些团体或个人的权利不受损。于是在这样的代表身上,政府的职能与人民的愿望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由封建制度的各种原则产生了西欧较为普遍与典型的代表制。代表制的另一根源是有日尔曼人传统的封建会议。国王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国内贤人集会,贤人们有权利和义务劝告和帮助国王行事正确,给国王出谋划策,出钱出力,这也是封建的原则。当城市及新兴阶级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增加时,这样的会议中就自然有了它们的代表的声音。
与西欧其他国家相比,英国议会的兴起更有特色。它构成近代英国代议制的基石。英国国王的统治主要靠由过去的王廷发展而来的大小会议,后者也称为御前会议。其成员一般为王室重要官员,如中书令、国库长、宰相等。它是一个咨询与执行的机构,负责处理一应的日常事务。若遇有重大国事,则广泛邀集教俗贵族参加,即形成大会议。大会议是国王的办事机构,也是一个等级代表会议。大小会议都可以称为议会,但只有代表地方利益的下层代表出现于会议中时才可以真正称为议会。13世纪是英国议会形成的世纪,在这多事之秋,诸英王不断召开大会议及有代表参加的大会议讨论相应的增加税收、筹措军费之类的国事,促成了议会的成长。1227年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御前会议,有各郡选名骑士。125年的亨利三世的西敏寺大会议有各郡派2名骑士代表,各教区教士代表。而贵族西门·德·孟福尔于1265年召开的大会议被认为是开创了后来议会的先例。当时与会者有5位伯爵、18位男爵、每郡2名骑士、每城市2位市民。会议的目的是建立国内的和平与稳定。此次会议最为突出的一点是除了大贵族及骑士代表外,还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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