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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封建政权 下(第16/19页)

    市民参加。1295年夏爱德华一世召集大会议讨论国事,包括司法案件、对外政策、威尔士叛乱、对苏格兰战争等。这些问题使钱成了国王关注的要点。于是1295年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各界赴会以取得支持和得到足够的税收。这就是著名的‘模范会议‘。此次会议的参加者有2个大主教,18名主教,67名修道院院长、神殿骑士团和医院骑士团首领,7个伯爵,1个男爵,还有低级教士的各种代表,37郡每郡派2名骑士代表,110个城市每城市派2名市民代表,人数多达00余名,前所未有。13世纪是英国议会开始的时期,故议会在很大程度上与国王的御前会议、大会议性质相同,是为国王的统治工具。有事则召之,无事则置之不理。故其召开议会的形式,召开的时间都不统一,有相当的随意性。1258-1300年间共召开70次会议,其中有城市及郡代表参加的可称为议会的仅有9次,可见其一斑。而且地方代表的选举也是五花八门,一般以指令为多,真正的选举并不多。城市和郡代表到了议会也只是‘听和做‘,并没有多少权利。1、15世纪是英国议会成长的时期,许多制度均于此时形成,最重要的是上下两院制。先是1世纪教士代表退出会议,再是贵族一分为二,低级贵族--骑士等不再与大贵族一起开会讨论,而是作为地方代表和市民代表坐在一起。从爱德华二世时开始,骑士和市民就共同在议会中提出请愿书。1379年的议会他们共同讨论税收问题,由此,他们被称为下院议员,下院形成,上下院分开。分开之初上院的重要性仍然比下院大,但1、15世纪的议会历史就是下院权力不断增长的历史。中世纪英国议会是以政府形式出现的,它是国王的统治工具。其主要职能是批准税收的权利,如不经过它的同意国王不能征税,这是它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它赖以生存的基础。其他如立法权,财政监督权等在中世纪虽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特征不明显。这些权利的获得使英国议会与国王处于一种十分有趣的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之中。国王需要议会,议会更需要国王;国王要约束议会,议会也要限制国王。

    代表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有发展,但远不如英国那样具有连续性和完善性。法国的三级会议于1302年召开后被不时打断。仅只有1357年的三级会议才获得政府的一些主要职能,但它没有变成政府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基本没有控制税收,也没有参与立法。当法国王权强大时,如查理七世(122-161在位)时期,基本不召开三级会议,只128年召开过一次。德国的帝国会议则只在选举皇帝时有其特别的功效。虽然如此,产生于封建制度下的代表制度仍是当时重要特点之一。

    三、国家

    地方主义与普世主义

    问一位9世纪查理曼王廷中的学者他是哪里人,他的回答不是‘法国‘、‘英国‘、‘德国‘或‘意大利‘这样的领土国家。相反,他总以其出生和生活的地方作为答词。‘我是坎特伯雷人‘、‘我是加泰罗尼亚人‘、‘我是威尼斯人‘,是人们常用的自称。史书中常常这样称谓一个人,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尚波的威廉、布列塔尼的阿贝拉尔。这样的现象反映的是人们的地方主义思想与意识。地方主义是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新的现象,罗马人的帝国观念在表层意识上消失了,进入了历史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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