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农村社会 上(第2/14页)
民与社会此时的西欧农村社会以家庭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的单位。“曼苏斯”一词反映了这一基本的家庭观念,它狭义是指在一个村庄中一个家庭的安居之所,安置火炉的地方,广义扩大为以家庭成员为中心的农业实体,即农民家庭进行农业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耕地、宅地及其他。在日尔曼方言中与之对应的称呼为“胡巴(huba)”,在英格兰称为“海德(hide)”。较大的家族可能是村庄生活的重要单位,如法国某地一个大家庭拥有68英亩耕地,其成员有20人,包括两个已婚的兄弟(一个有3个孩子,一个有5个),一个已出嫁的姐姐和她的6个孩子,一个未出嫁的妹妹。但这时以一对夫妇及其孩子组成的小家庭实际上已经成为最基础的单元,他们拥有自己的份地进行生产。
农民的身份在此时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自由与不自由的法律界限以及社会生活的界限都很清楚。出现了自由的曼苏斯与不自由的曼苏斯,后者必须向领主服劳役。从最初的自由人变成不自由人,这一过程是漫长的,人们往往将其称为自由民的农奴化。但是早期自由人为主导,农奴并不占多数。
几乎每一个村庄都属于某一个或几个地方领主,村庄中的土地为领主控制,往往以庄园大地产的形式存在。大地产的存在与农民小农经营构成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两极。不仅大地产的主人与农民阶级形成阶级的对立,而且在经营方式上形成鲜明的对照。领主自己进行独立经营的那部分被称为自营地,农民租种的部分称农民份地。领主自营地的经营体系建立在剥削农民劳动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劳役地租。农民无偿为领主耕种庄园的土地,来维持自营地的运转。
无论农奴劳动还是自由劳动,无论是农民小农经营还是庄园的大地产经营,都未能提高中世纪早期低下的劳动生产力。土地的耕种采取粗犷的经营方式,广种薄收。实行的是二田制,耕地分为两块,一块耕种一块休耕,每年轮流进行。许多地方没有耕犁,仅以树枝之类的东西在田地中纵横划过。一种名为摆杆步犁(araire—plugh)的犁具,没有金属犁铧,也没有犁壁,只能划破土壤的表层,不能深耕,于是需要间歇性的手挖深翻来达到深耕的目的。较为精致的装有犁铧和犁壁的轮犁,虽然在使用却不能普及,因为它对耕畜的要求很高,必须以犁队的方式进行耕种,使得任何个人都很难组织和利用。工具的落后,技术的粗糙,使西欧农业生产水平一直停滞不前。以播下一粒种子所得到的收获来计算,则西欧直到10世纪的种子收获率仍然没有超过2:1,这是何等之低啊!从加洛林时代的有限的文献中,我们很少能看到粮食的积蓄和剩余,更多地我们读到的是饥荒和饥饿的威胁。青黄不接的饥困无处不在,遇有荒年则只能沿门乞讨。791年的一次大饥荒使农民被迫互相残食,有些更残食家人。
农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料来源,但也不排除商业及其他行业的存在。乡村化的直接结果是自然经济占主导,但自然经济下同样存在一定的商品经济。真正的自给自足在任何时候都难以做到。即使在最小的村庄也存在类似周集这样的市场,以至查理曼的敕令中警告其总管不要将自营地劳动力吸引到市集上来,因为他们在市场上无聊闲逛耗费光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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