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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农村社会 上(第3/14页)

    然,市场的存在也使领主获得一些蝇头小利,于是他们鼓励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也鼓励他们的管家直接插手商业活动。例如查理曼的皇家自营地每年通过出卖谷物而给宫廷带回大量货币。这些商业行为已经超出了农村的限制,有些甚至呈现出长途贸易的特征,艾因哈德就提到美茵兹的商人在河的上游购买小麦到下游出卖。因此,货币(有黑银之类的便士作为交换手段)的存在,商业的有限发展使农村的经济并不表现为绝对的自然经济。

    二、垦殖运动与农业的拓展——盛期农村社会

    垦殖运动

    即使到10世纪末期,西欧的大部分土地都是森林、荒地或沼泽。意大利只有很小一部分土地有人耕种,法兰西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低地国家(指今天的荷兰、比利时所在的地区,又音译为“尼德兰”)和德国土地的2/3,英格兰土地的/5,都没有耕种。因此土地开垦是在人口增加和生产力得到一定发展之后才真正开始的。据估计在公元1000年左右,意大利有人口500万,法兰西及低地国家有600万,不列颠有200万,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有00万,比起公元7、8世纪增加了1倍多。而到138年黑死病前,这些数字分别为1000万,1900万,500万,1150万,人口增加都在2-3倍左右。但是,人口增加既是垦殖的动力,也是垦殖的结果。西欧人口的真正增长是在12、13世纪垦殖最为剧烈和最有成效的时期,说明人口在土地开垦增多、可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增加的前提条件下得到了相应的增加。

    人口的增加刺激了土地的开垦。西欧垦殖运动大约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0、11世纪前后的砍伐森林,扩大林中耕地时期。这一阶段相对比较缓和,砍伐和开垦也是时断时续的,更是地方性的。农民在自己村庄和田地的周围进行的此类蚕食性的开垦。往往将新垦的土地作为过渡地带,在缓慢的发展中逐渐纳入农村的开田制下进行耕作。虽然规模不大但仍然造成西欧地理外貌的一定的改观。第二阶段是建立新的村庄时期。此时西欧的土地开垦进入最为激烈和最有成效的阶段。时间当在1150-1200左右,此时从事垦殖不再是农民个人的私下的行为,而是得到地方领主的支持与鼓励。很多垦殖是由领主牵头出资,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付出劳动。此类土地多位于沼泽山林或其他不适宜耕种居住的地区,所以领主往往采取一些优惠条件吸引人们来此定居。在开垦之初,领主还经常给农民提供几个月的饮食,他们与农民订立协议,给农民提供安全保障维持和平。那些无地的农民集体为领主开垦土地同时也为自己建立起新的村庄。这种开垦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领主出资让农民开垦土地,然后从他们帮助建立的村庄或庄园中分享各种权利,获得利益,如征收各种费用,享有禁用权等。所以我们看到有时是教士僧侣出资招兵买马雇人开垦荒地,而荒地的主人则与僧侣达成协议分享新建立村庄上的各种权利;有时是贵族家庭进行投资,有时甚至是城市富有的市民出资进行投资开垦。这一阶段的开垦在德国东部最为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为开垦森林和河流冲积地及沿海土地。在低地国家海水侵占了其土地的1/5或1/6,所以在11—13世纪时,修道院、地方领主、市民和农民自行组织起筑堤和排水协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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