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 上(第4/10页)
反对正统天主教神圣信仰者的教籍,并处以绝罚……凡受
判处的异端,应交付世俗政权或其代表,处以应有惩罚。教士将事先撤职。
受判处之俗人财产将予没收。教士财产则归发给彼等薪饷之教堂。""一般异
端者如不能证明己之无辜,推翻对彼等提出之控告,则将处以绝罚。如受绝罚
满一年,而彼等不能在此期限内用彼等之行为证明可予信赖,则以异端者审判
之。""凡赞同异端者信仰,向彼等提供避难所、帮助和保护彼等者,予等将
开除其教籍,并宣布,如一年内不放弃其极端有害之观点,则将自动宣布为无
人格者,失去担任任何公职或选职……之权。此外,彼等将失去遗嘱权和继承
权。"
"世俗政权无论所处地位如何,如愿忠于教会并自认忠于教会,应在保卫
信仰上给予合作,以武力从彼等治理之境内驱逐教会宣布之一切异端者,则各
政权应对异端者警告、呼吁并在需要时处以教规之惩罚。今后任何人就任世俗
职务时应宣誓承担此种义务。"
"每个大主教和主教如知所辖教区内藏有异端者,须亲自或由副主教,或
由其他可靠人士每年巡视一至二次。彼等在认为有需要之地,可委派二名或二
名以上经过宣誓之人,调查全体居民,并向主教报告谁是异端者,谁参加秘密
集会,及其平时越出信徒行为所具有之习惯。主教应传讯被告,被告如不能证
明未犯对彼等所控告之罪,或旧病复发,则应按教会法规予以惩罚。"
在这个决议中,神圣法庭赖以成立的所有要素或原则赫然在目,这是英诺
诚三世在临终之前(他死于1216年)对基督教反异端事业的最后也是最重大的
贡献;"地狱给予人类的一本最黑暗的书",乃是德国中世纪游吟诗人符格勒
外德对英诺诚三世所制定的教会法规的总体评价,拉特兰公会议的决议是无法
逃脱这一恶评的。当然,如果说拉特兰公会议的决议只是原则或理论地建构了
神圣法庭,那么1229年的另一次公会议就要把这些原则和理论付诸实践。
1229年的公会议召开于战争刚刚结束的图卢兹,并因此被命名为图卢兹公
会议,此时拉特兰宫的主人是第一百七十八任教皇格列高利九世。作为英诺诚
三世的外甥,这位罗马教廷的教皇算是得了反异端的真传,图卢兹战争的最后
结束证明了他没有辜负叔父对他的长期栽培;另外,他还是一位造诣深厚的教
会法和神学学者,其颁行的《教会集》竟成为天主教教会法规的基本文献而沿
用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夹在英诺诚三世和格列高利九世间的教皇是洪诺留
三世,他是一位教皇的传记作家,反异端态度积极但略嫌温和,其创造性成果
仅限于1220年通令多明我和方济各修会的修道僧建立直属教皇的异端审判法庭,
于是完成神圣法庭建设的重任历史性落到了已臻八十六岁高龄的格列高利九世
身上,--天晓得,工于心计的他是怎么活过了百岁大关的!
面对战争废墟的满目疮痍和百废待兴,格列高利九世的恻隐之心显然没有
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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