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节(第1/5页)
为联系起来的大错。我们才意识到,这是一种术语的误置,恰恰是术语相反的安排才是正确的。因此看来很清楚,一个人的道德责任,纵然它首先显而易见自然涉及他的所为,可是从根本上说,却涉及他的本质或他之所是;因为,他之所是乃原初的资料,他的行动,当动机一产生,决不能采取任何其他不同于现实正采取的途径。但是,就个人而论,虽然行为是由动机诱发的这种必然性是很严格的,尚没有任何人想到甚至确信这种必然性的人也未想到因为这个缘故,而免除自责并归罪于动机;因为他很知道,客观地考虑,任何既定的环境以及其原因,完全允许采取一个十分不同甚而完全相反的行动路向;不但如此,这样一种行动路向实际上是会发生的,只要他是一个不同的人格就好了。他正是像他的行为所显示的那样一个人,而不是别的什么人他感到自己应该对之负责的就是这个;薄弱之处就在于他的本质他之所是,在那里,良心的针砭容易深入。因为良心是对一个人自身的谙识一位从本人实际行为模式得来的、而且越来越亲密的相识。这样,实际受良心谴责或控告的是本质人之所是,而行动人之所为则提供控告的证据。既然我们只能通过责任感才意识到自由;所以责任所在之处,自由也必定在那里;在本质在一个人之存在中,受必然性支配的是行动人之所为。但是我们只能够通过经验认识我们自己与其他人;我们没有对我们性格的先天知识。当然我们天生的倾向应该对我们性格抱有高度评价,因为这一格言:我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好的,直到证明情况相反,对于内心的法庭与世间的法庭来说,也许前者还要更加适用。
第章 有道德价值行为的标准
首先要解决这一经验的问题,即自发的公正与无我的仁爱行动,这些能够称为高尚与宽宏大量的行为,是否实际上在经验中出现,可惜,这个问题不能完全从经验上决定,因为经验恒常体会到的仅仅是行为,而行为的诱因或动机不是显然可见的。因此,这种可能性永远存在,即自私的动机在决定公正或慈善的行动中,会起一定影响作用。在像目前这样的理论探索中,我不会利用不可原谅的伎俩,把这问题推卸给读者的良心。但我相信,几乎不会有人对这问题抱任何怀疑,并且根据他们自己的经验,认识不到经常做出公正行为,纯粹、完全是为了防止别人因不公正而遭受痛苦。我毫不迟疑地说,我们大多数人都相信,确实有这样的人,他们公平待人的原则似乎是天生固有的,他们既不蓄意伤害任何人,也不无条件地谋取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是在考虑他们自己的过程中,也关心他们邻居的权利;有这样的人,当他们从事彼此互有责任的事情时,不只要使对方尽他的责任,而且记住他自己的责任,因为任何和他们打交道的人受到不公正待遇,确实是违反他们的意志的。这些是真正诚实的人,是无数不公正人中极少有的公正人。这种人是存在的。同样,我认为,也应该承认,许多人乐于助人与施舍,做贡献,并且克己,心中除去想帮助他们看到在痛苦中挣扎的人以外,毫无其他意图。当阿诺尔德冯温克里德aldvnwinkelried1喊道:”弟兄们,忠诚我们的誓言,把它记在心头,关照我的妻子与小孩。”于是他竭尽全力用双臂紧紧夹住
(本章未完,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