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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第10/14页)

    感情与行为上的一定程度的亲近,它很有些耐人寻味。更进一步说,劝告也是封君封臣双方共同利益决定的。封君的行为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封臣的利益,如封君要与人开战,不仅关系到封臣的出人出钱,而且战胜与否影响到封臣今后的生存。其他如参加十字军、审理案件等,都与封臣的利益直接相关。劝告就是要使封君行动正确,则封臣的利益就有保障。

    义务是双方的。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用富尔伯特的话说:“封君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忠诚的封臣去做所有这些事情(即上述的义务)。假如他没有做到这些,则可以正当地指责他背信弃义,就像指责封臣一样,假如发现他逃避责任或者想逃避责任,那么他的义务就是背信弃义的和作伪誓的。”封君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保护,一是维持。保护就是指当封臣受到不正当的攻击或受到其敌人的进攻时,封君应出面救助。因为,他是封君之人,自然不能听任外人的欺凌。如果封臣认为封君没有善待他,而要求封君出席法庭在其他封臣面前讨个说法,封君不能拒绝。封君也应该尊重封臣的家庭及个人的利益,当然对封臣提出劝告、建议,保护其封土不受剥夺,也是封君的职责所在。维持指的是封君负责维持封臣的生活供应,有两种办法。一是在封君家中维持封臣的生活,给封臣提供食宿。一是给封臣一块土地让其维持自己的生活,这就是封士。前者渐渐越来越少了,后者则成为主流。研究证明到13世纪,所谓的家内骑士几乎已经消失。

    上面讨论的是封君封臣的-一对应关系,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封君封臣关系、实际上的封君封臣关系要复杂得多。首先,一个人往往既是封君又是封臣。封君只对自己的直接封臣有一种联系,对封臣的封臣则不能置喙干涉,故法国1世纪有这样的原则,“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奇怪的是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封君,这在原则和理论上是不被接受的,忠臣不事二主,一个人不能同时效忠于两个主人,实际上却是十分流行,这种现象的最早记录是9世纪末,以后越来越多,11、12世纪已成为通则。而且一个人所效忠的封君数也越来越多。13世纪末德国有一个男爵有封君20人,另一人有封君3人。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是,因为封臣可以得到封土,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而成为他人的封臣。若从封君的角度来看,拥有更多封臣代表着个人的权势与威望。在人比上地更重要的时代,一个人所拥有的“人”的多少至关重要、当然一人而多主,致使封君封臣关系复杂而可笑。以战争为例,当一个封臣的两个封君发生战争,同时召他服军役,他该怎么办?两个都是他的主人,到底听谁的召唤?不过不用你我为他着急犯愁,当时既然有这样的一个人侍奉两个主人的习惯,也就有相应的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首先是在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时对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尴尬局面加以说明,并做出相应的规定。法国12世纪都尔的约翰以这样明确的形诸文字的协议来安排可能出现的情形:

    我,都尔的约翰,确认我是托伊斯女伯爵碧翠丝夫人和她的儿子香槟伯爵提奥伯德的封臣,但本人也效忠于库斯的恩德兰勋爵、阿西司的约翰勋爵和格兰培勋爵。若格兰法勋爵与香槟的男女伯爵因私人争执而动干戈,我会以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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