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第5/14页)
肉体都忠诚于他的主人,真是矛盾得奇怪。
仪式是习俗社会中的法律,是公开宣布一种关系的缔结。一旦举行了这种从合掌到宣誓的礼仪,就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公开,为社会所承认和关注。1020年巴塞罗那伯国地方的文献中出现了臣服礼这样的词语,在东朗格多克地区是1033年,在西尔达连伯国是1035年,在安茹地区是1037年。11世纪下半叶在法国实行臣服仪式变得普通起来。德国则最早是在1077年,相对较晚些,但显然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已经成为西欧社会的重要现象。但是如果认为仪式产生了封君封臣关系则是一个错误。从我们所接触的资料来看,许多的宣誓效忠都是针对国王的,显然国王的权势和力量是造成这些效忠宣誓的基础。因为他是国王所以才向他宣誓效忠,如789年加洛林王国内所有年满12岁的男性都应该向国王即后来的查理曼皇帝宣誓效忠,873年秃头查理要求移居其王国境内人向他宣誓效忠。这些都说明仪式只是对力量和地位的一种承认。
三、封土制
封土(fief)是封君封臣制的关键,是它的经济基础。“没有封土,就没有封君封臣制”,“为了封土才来臣服”,是封土在这一制度中重要性的明确表述。其实,出现的影响封建制度的那些因素可能早已各自单独存在,但没有相互发生联系。一个武士宣誓为领主战斗,并不必然以持有采邑或封土为前提,而大多数的采邑或封土持有者也并不必然宣誓为封臣。加洛林时期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合形成了所谓“古典的封建主义”。虽然这种结合在各地有早晚的差异,如在法国的玛高奈地区是到11世纪才出现这种结合的,但一个人由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封臣变成一个封土的持有者确实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①苏珊·雷洛兹在其著作《封土与封臣》中对这一经典的“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舍”的理论提出质疑,她认为,并没有一个从最初的个人依附关系的封臣制走向因获得封土而“领地化”的所谓古典封建主义的形成过程。国王与地方贵族,贵族与其侍从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以土地换军役的关系。贵族或侍从服军役是因为他们是国王或地方伯爵的臣民,他们获得土地也不是因为他们是封臣。苏珊的结论是革命性的,如果学术界接受她的看法,则许多已有的研究成果与结论都将更改。见苏珊·雷洛兹《封土与封臣》(牛津1996年)。
封臣为封君服役,不是无偿的。除了封君的保护承诺,经济上的赏赐或报酬也存在。早期封君一般赐给封臣武器、衣物、马匹、食物等,最典型的是将封臣召集在自己家中供给食宿,这些封臣即所谓的家内封臣。随着战争的频繁,供养封臣数量增多,困难也增大,当时道路交通落后,集中供给食宿确有诸多不便。于是赐给封臣一块土地,让他们靠土地养活自己且为封君服役就成为一种流行的方式。墨洛温时期这种封赐的土地被称为“采邑(benfiiu)”,其本意原是一种“恩赏”、“恩典”,它的特征是以服役为前提。当时国王、封建主及教会都有赐给自己封臣采邑的行为,虽然封赐的数量不多。采邑的赐予以查理·马特最为典型,为与阿拉伯人作战,查理不得不接纳和分封封臣,并且将大量教会土地作为采邑赐给封臣以换取他们的军事服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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