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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第6/14页)

    就是著名的“教产世俗化”,它的重要后果是使封臣的存在有了强大的经济后盾。军事技术的发展也是分赐采邑给封臣的一个重要原因。早期战争多是步兵,7世纪亚伐人将马蹬传入法兰克,使骑兵得到发展并逐渐取代了步兵的重要地位。而骑兵的装备费用(马匹、盔甲等)远远高于步兵。716年阿勒曼尼一个小封建主以自己的地产和一个奴隶才换得一马一剑,费用之高可见一斑。集中供给如此昂贵的封臣战斗所需,显然非一般封君所能支持,也存在运输上的诸多困难。故采邑的赐予有其明显的优越性。墨洛温王朝的采邑是一种非继承性土地,从法律角度来看,它是不安全的保有物,但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世袭的土地。总的来看,墨洛温王朝的采邑分封作为制度还没有大规模实行,但一些基本的特征在逐步地发展。到加洛林王朝,封君封臣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封土(feudu)一词逐渐取代了采邑。因此,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结合而形成的封建主义的两个重要时期,一是查理·马特的8世纪早期,一是查理曼帝国解体后的9、10世纪。在查理·马特时期,封建制度是习俗与当时条件的自然发展,是教产世俗化的结果,而在解体后的秃头查理时期,基本上是一个几乎无政府的状态,武装力量是当时惟一有效的法律。

    “封土”最初出现于881年的勃艮第的法令中,其内涵是动产。指的是马匹、衣物、食品、武器之类。10世纪初年引申为“不动产”的土地。从11世纪末开始以标准的拉丁文“封土(fedu或feudu)”形式出现,专指为服役而获得的土地。最初的服役似乎指一些专门的活计,如铸币、粉刷教堂、制造金银器皿等,非一般人所能干得了。后来渐渐限定于军事服役,所以在严格法律意义上,封土是指以取军役为条件而获得的土地。封土的赐予也有一个仪式,一般紧随着臣服礼和宣誓礼而进行,并渐渐与它们结合起来,成为封君封臣关系缔结仪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封君将小树枝、手杖、旗标、权杖、鞭子、指环、小刀、手套或一块草皮、一块土壤等象征物交给封臣,意味着将封土及上面的权利交给封臣。封臣半跪着接下,之后封君封臣拥抱亲吻,仪式结束。一旦决裂,则折断草根或掷还手套以示不再效忠。

    封土的情形比较复杂。首先是大小差异。小的封土就相当于一般农民的份地,而大的封土则俨然以国家的形态存在,如公国、伯国之类。其次是封土的种类不一。一类以土地为基础,它是封土最基本也是最典型的形式。尽管有不小的地区差别,但获取一块土地然后在上行使其权利是其根本特征。在德国,公爵、伯爵等人获取封土,但只行使某些禁用权,他们实际上是国王的代理人,这种封土被称为“功能封土”。一类不以土地为基础,称封土只是沿用习惯,如“锁子甲封土”,指赐予封土就是为了战争装备;“钱袋封土”或“年金封土”、“租金封土”之类的封土,指赐予封臣的是仅收取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货币封土”则由封君定期向封臣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维持其生活。此外,一个官职可以是封土,某地的税收权可以是封土,教堂修道院可以是封土,城市可以是封土。当然最普遍、最常见的还是一块地产。在西欧各国,领主赐予其主要的管理官员以封土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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