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第8/14页)
军东征时,法国贵族安德烈以60里弗尔①为代价将封土抵押给莫勒森修道院,罗伯特的封土抵押了10里弗尔,而热拉德则把自己的土地卖给了儒勒修道院,得到10里弗尔及一头牛。当然也有许多商人及其他身份相对低下的人进入购买土地的行列,如1265年一个克吕尼商人以出借800里弗尔为代价,从勃艮第公爵处取得一块封土,包括城堡以及其上面的司法权统治权等。我们甚至能看到农民以现金获得贵族的地产,以及地产上的征收任意税和施加审判的权利。英国1290年的《买地法》更从法律上承认了封土买卖的合法性,该法律规定,封臣可以自由转移封土的一部或全部,只要采取代替的方式使原封臣退出封建阶梯,而由新受地者与封君直接发生关系,相应的义务一仍其旧。总之,封土的转移越来越频繁。而买卖的不断发展则标志着封土的衰落。
①法国中世纪货币单位。1里弗尔等于20苏,1苏等于12第纳尔。
随着封土的出现,停留在抽象意义上的封君封臣关系有了具体的内容。封君封臣制的那些特点也就更多地表现为封土的特点。封土的层层封受使所谓所有权问题变得毫无意义,虽然西欧通行的原则是没有无领主的土地,但实际上即使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也未必能行使其所有权利。各级封建主都是土地的事实上的zhan有者,享有土地上的各种权益。而这种事实上的zhan有发展到一种极至就是所谓的“地域化”,即土地上公权私权的统一,公法私法的统一。一个领主就是他的土地上的绝对统治者,享有从司法、行政到经济等多方面的特权。这是封君封臣制在封土制作用下出现的统治方式的一种改变。
四、封君与封臣
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双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及享受应得的权利。封臣提供的义务即封君的权利,封君提供的义务即封臣的权利。
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分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类。1020年沙特尔主教富尔伯特写给阿奎丹公爵的一封信中对封臣的义务作了如下描述:“凡向其封君宣誓效忠的封臣都应该将这六件事情铭记在心:即无害、安全、尊敬正直、有用、轻松、可行。无害,即封臣不应该伤害其封君的身体;安全,即封臣不应该以背弃封君的信任或背弃封君安全所需要的防卫而伤害封君;正直,即封臣不应该在司法审判或其他与封君名誉有关的事件中伤害封君;有用,即封臣不应该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轻松,即能够使封君做起来很轻松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感到困难;可行,即能够使封君可能完成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成为不可能。”然而这只是封臣对封君的义务的消极义务,它要求封臣不做危害封君之事,如不伤害封君的生命肢体,不破坏他的财产,不勾引封君的妻子长女等。所以富尔伯特又说;“一个忠诚的封臣……在做到上述六件事情的同时还应该忠诚地劝告和帮助其封君”。这就是积极的义务,它指封臣应该为封君做些什么。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类,首先是服军役。在西欧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战争是司空见惯之事。而领取封土最主要的条件也就是服军役,军役是各种义务的核心。封臣服军役有许多重要的规定,如分军役为防卫型和掠夺型。前者没有什么限制,敌人来犯,封臣只有跟着封君一起作战坚守直至敌人战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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