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封建政权 下(第10/19页)
专业的人员队伍。13世纪英国的司法机关已经独立化,由国王任命的法官主持王室法庭。这些职务先由教士后由世俗人士担任。英国有关的法庭不少,中央有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署法庭,另有一种巡回法庭,它们在处理国家事务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一些国家甚至出现了相当专业的法学家集团,他们帮助他人进行诉讼(英国称助诉人),或代替当事人出庭诉讼称代诉人。他们是后来律师的先辈。不仅如此,成文的东西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如神誓法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被禁止,代之以成文的事实。司法审判更注重证据。传统的重口头相传、道听途说的社会正在发生改变。王室法的发展以英法两国最为典型和突出,这也反映了两国王权及民族国家力量的增强。而在德国及意大利北部则发展相对较晚。
英国王室法的兴起以普通法为典型。普通法产生的第一个里程碑是亨利二世时期。继承其先辈扩大司法权力的努力,亨利二世在扩大王廷司法权力上取得不小的成绩。如他的《克拉伦敦宪章》、《克拉伦敦敕令》、《北安普顿敕令》等立法既与教会争夺司法权,又与世俗领土争夺司法权,打破了僧俗封建主的司法独立性。他在位期间建立的固定的中央法庭(五人法庭)及巡回法庭将王廷的活动扩大到全英各地,使国家司法权力有很大的增强。亨利二世还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了陪审制度。每百户区遴选守法人士12名,会同各村之内遴选的守法人士名,揭发本地区的各种犯罪,这就是大陪审制或检举陪审制。后来在民事案件中,亨利二世摒弃司法决斗,改由熟悉该案件情况的人士,一般为12人到庭宣誓说明事实,如12人意见完全一致则该案件可以得到裁决,这就是所谓的小陪审制。在程序法上亨利二世时期形成用令状进行诉讼的习惯,使诉讼程序规范化,易于操作。亨利二世之后,经过诸王的努力,13世纪英国普通法已经基本形成。内容与形式都基本确定,出现了勃拉克顿这样的伟大的法学家对其作出全面的总结。普通法在英国一直实行,影响深远。连在封建法律下的封建法庭也不断采用普通法的内容与诉讼程序。使普通法得以成为国家通行法律的重要工具是一整套的司法制度,王室法庭系统犹如联系紧密的网络,无所不在,它并不以废弃封建的庄园法庭而实现。它的发展是不可察觉的,是渐进的。普通法的特征就是王室法的特征。
法国王室法律的创立者是菲力普·奥古斯都。菲力普及其继任者都被认为是具有权利和义务正规地制定法律的国王。他们是立法者,他们颁布法规和法令明确改变了先前存在的法律。与此同时,创立了新的司法制度,如法兰西中央王室法庭。并且在法国确立了一个等级制的法庭制度。并配有一套从邑吏法诉到邑长法庭,再从邑长法庭及公爵领地法庭、伯爵领地法诉到巴黎中央王室法庭的正规程序。法王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毫不留情地强制那些不法骑士到他的法庭受审,由此而引起战争也不在乎。并且13世纪法国的诉讼程序越来越学理化和复杂化,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专家不仅出现在上诉法庭,而且出现在各低级的领主法庭。虽然法兰西的王室法律体系及其制度在后来越来越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但在12、13世纪它显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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