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封建政权 下(第11/19页)
一种使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有序化的有效工具,是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与英国不同,法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于是不得不在地方习惯法及专门的法律学问之间做出精确的衡平,在这种衡平与使用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存在于全法兰西的共同的习惯法。它与地方习惯法的地区局限性是颇有不同的。此时,那些有学问的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学家及专业人员在发挥主要的作用。他们以自己对罗马法及其他精确成文法的娴熟来甄别地方习惯法的合理与否,有时国王也参与此类讨论。因此,尽管法国没有统一的法律,其法律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多样性,但王室法律体系在发挥着作为政治制度的作用。在审理全国的刑事、民事案件中逐渐体现了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征。
与英法两国相同,西欧其他国家也发展出了这样类型的王室法律体系,它说明西欧在10-13世纪法律及司法制度的发展已经与国家政治制度及国家权力的发展相伴随。
国家行政制度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如我们所知,在封建原则下,国家的权力为封建主所分割。加洛林帝国的解体标志着国家公共权威的‘碎化‘,或称为‘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权力的中心不在国王或国家,而在地方封建主之手,故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政令不一的无政府状态是9-11世纪的明显特征。从9世纪末到11世纪中叶有几乎两个世纪的没有国家立法的时代,统治的混乱甚至超过诸蛮族立国之时。作为国家象征的国王只能在他自己的领地上行使权威发号施令,且只能靠自己的领地生活。而他用以统治国王直接领地的工具是所谓的‘王室内府(ryalhuehld)‘。他们负责的是国王的饮食起居,而非国家大计方针。虽然国王仍然是外交上的象征,但国家只留存于人们的某些传统记忆之中。11世纪时公法系统跌至最低点。封建主在其领地上是当然的国王,是权威的象征。并且随着各领地国家权威的削弱,公共权威进一步碎化,以至在11、12世纪之时西欧出现了以所谓城堡为中心的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堡主们获取了从司法、行政到经济禁用权等方面的特权,而成为地方上的‘强人‘。城堡是地方的行政之都,是封建依附关系网的中心。在此,从农民到骑士都被纳入到这样一个政治运行系统之中。地方封建主不仅是农民头上的剥削者,更是地方事务的主持者。他带领骑士抗击外敌的侵略,约束骑士的行为,缉拿强盗,整肃民风,维持治安,修桥补路,甚至连市场的价格之类的事情也在其管理之列。国家的公共权威变成了地方领主的权威。此外,由于教会力量的强大及其管理系统的强健,它在绝大多数地区建立起自己的权威。它充当了地方公共权威的执行者与代表。它不仅照顾羊群的心灵,也关心他们的生活。修桥补路、救济穷人是其分内之事,照拂商旅、关心物价、确保地方平安成了它的主要任务。可以这样说,加洛林帝国解体后,封建革命出现之时,公共权威已经为教俗封建主所瓜分。这些权利是否为篡夺而来,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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