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封建政权 下(第3/19页)
等。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规定郡长、各级官员、男爵的管家及郡中的所有骑士和自由领有人都得宣誓遵守敕令。在实际执行中,敕令使国王的管辖权大为扩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郡长的权力和直接封臣的和平。1170年亨利二世颁布郡长调查令状,郡长们势力扩张的危险迫使亨利二世不得不采取措施将他们中的许多调离本郡,对他们进行仔细的调查后加以重新任命。他还对男爵领进行调查,以实现对全体封臣的控制。因此,亨利二世时期的王权与前期相比更为强大和稳固。尽管如此,潜在的和明目张胆的反抗仍然存在。一般封建贵族仍然认为王国只是一个名誉称号,而且法律必须获得封君封臣的普遍赞同才能实行或改变之,封君不能任意妄为。于是有亨利之子少王亨利第三听信众贵族的怂恿起兵反对其父,引起1173-117年的内战,虽然亨利二世平息了叛乱,但他所努力维持的王权已经受到很大的挑战。到理查一世和无地王约翰时期,王权受到来自僧俗贵族的更为激烈的反抗。约翰王不是没有采取措施强化王权。他以人质作抵押的方式来确保封臣行为的规范。他颁布效忠宪章,规定一旦某人被怀疑不忠于国王就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来迫使他放弃土地,他16年中征收盾牌钱①达11次。1207年他征收动产税的收入达6万英镑,大大超过当时王室年收入2万英镑这一数额。他还行使封君权利对贵族征收继承金、结婚金等款项。这些行为表明约翰王时期的王权也是相当强大的。但问题是他没有认识到他作为国王与作为封君的权力的界限。他滥施封君权利进行敲诈勒索,他将作为国王的那些公共权力无限制地施用于他的直接封臣身上,终于引起1215年贵族们的反抗。这一反抗是封臣对封君行为不当的反抗。1215年6月冲突双方经过妥协最终签订了著名的政治文件《大宪章》。因此1215年的大宪章中的许多条款所反映的是封建的封君封臣关系。男爵贵族们并不攻击靠神的恩典而统治国家的国王,但是他们要将国王带回到传统习俗及普通法所要求的封建的范畴中来,而不使其有出格的行为。他们的原则是一旦作为封君的国王行为不符合规范,封臣就可以起而反对他。他们所要求国王的是恢复古代特别是亨利一世时期的所谓‘仁政、德政‘,恢复他们原来所享有的封建权益,对国王的最高政治权威做出种种限制,并赋予贵族以使用武力迫使国王改正错误的权力。从这些方面来看,《大宪章》的出现无疑使英国王权受到很大的限制以至削弱。但是《大宪章》的作用往往被夸大,其实它对英国历史的影响是相当小的。首先,如我们上述所言,《大宪章》仍然强调国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严,仍然将国王视为贵族权益的恩赐者,即仍然肯定封建王权的合法地位。其次,《大宪章》后的近1个世纪,英国王权也没有受到来自宪章的特别限制。英国的情形是‘一代王,一代律‘,即国王个人的能力、性情及行为方式决定了王权的强与弱,性子刚烈而乖僻的亨利三世(1216-1272)以幼年登基,成年后总想大权独揽。他置《大宪章》于不顾,强征各种税收,引起贵族们的反对。妥协后的1258年《牛津条例》在许多方面甚至超过《大宪章》对国王的限制,亨利自然不愿接受。于是引起126年的内战,国王被俘。1265年贵族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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