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封建政权 下(第8/19页)
方分离倾向的制约。君权的权力的完整性与权威性不可废弃也没有废弃,不可侵犯也没有被侵犯。人人都须服从。但是王权又处处受到君权法律的限制而不能超越。王从属于法,王只有遵循法律的责任,才能确保和行使他的统治权利,若违背法律就会被人民视为暴君而遭到唾弃。在法律、封建关系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西欧王权总在一种欲伸张其权力却总也不能尽情伸张的状态下存在。王权是有限的,但有限的王权会随着政治经济等社会力量的变迁而得到发展。
二、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
除了王权,西欧中世纪政治制度的发展同样揭示了此一时期的历史的复杂性。王权与政治制度在许多时候是不能分开的。
法律及司法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法律及司法制度最典型的发展表现为私法的存在和发展,即封建法律的存在与发展。封建制度存在封君封臣关系及与之相应的封土,封建法律即处理此类问题的关系准则。早期封君封臣关系的缔结是以口头契约的形式存在,维持这种契约的原则也多以早先存在的习惯为准,没有统一成文的法律。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诸如伦巴第的《封土之律》这样的法律文献,讨论的是封土上的各种权利及其关系,但仍不能构成系统的法典。封建法律在西欧中世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封君封臣关系的处理、封土上权利分割、继承转让等都由它来决定之。一般表现为领主法庭的存在,有问题到领主法庭解决。这种私法的不成文规定又表现出极其模糊和不精确的特征,导致许多不必要的争讼甚至战争。12、13世纪罗马法的发展使所谓封建法律名存实亡,尤其是公法的发展使许多原本属于私法的法庭纳入到公法的轨道。
西欧中世纪公法的发展是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即使在私法占主导的时期,公法系统也一直没有消失,相反在吸收了诸如日尔曼法、罗马法、教会法等因素之后,公法系统在12、13世纪逐渐发展起来。尽管各地区特征不同,但都表现出共同的趋向:王室法的发展。早期中世纪仍然带有原始法律的诸多传统,如习惯法,不成文法等,并且在整个中世纪对许多地区都有很强烈的影响。法国北部的习惯法地区以及英国主体一直是习惯法都可以作为证明。表现为没有法律的制定者,法律是共同体集体意识的反映,法律即习俗。而习俗又以人的记忆方式存也‘只有古老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表现在司法审判上是诉讼审判程序的原始与非理性。程序法没有发展出来。某甲诉讼某乙,召其到庭,某乙只需寻到担保人即可免除诉讼之类的司法审判时常发生。而一旦难以辨别判定某人有罪或无罪时,就求助于神命。神命裁判法在11、12世纪的许多地区使用仍然极其广泛。这些办法有冷水、热水、热铁等试判法。将一个人五花大绑抛入水中,如果他被淹没了,则证明他是无辜的,反之则有罪。因为人们相信,纯洁的水不接受有罪之人。热水试法是置石于沸水中,让嫌疑人从中捞出石头后,由监督者将其人的手绑扎起来,三天后看印迹,如果手臂完好无损,或露出痊愈的迹象,则其人无罪,反之有罪。而热铁试法要求被指控者握紧一块通红发热的铁块,走上几步,然后放下,然后将手包扎起来,三天后看结果,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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