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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商业和手工业(第12/21页)

    13世纪的锡耶纳的朋塞努里公司,有成员23人,其中人为公司奠基者之子,1人为侄子,其他人为外来参加者。此类公司的经营形式灵活,由参加者每人出资。集体经营,往往一二年之后即行解散,进行核算分红。利润的分配或以所出资本的多少为据,或以所付出经营劳动的多少为准,或不计资本不计劳动大家有福同享平均分配。结算之后又另行组织,重新投资经营。因为有家族这一核心故能够维持较长的时间。公司有类似今天经理的人物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该管理者一般经验丰富,能力出众,深孚众望。公司因经营业务的需要往往在各地开设分号,有代理人负责当地的经营业务,该代理人往往为家族的一员,分号与总号之间的联系就主要靠各代理人与公司的这种家族关系来维持。这一类的家族公司以意大利的商人开设的最多也最为活跃,他们的公司及其分号遍布西欧,控制和操纵着许多商业的运行。据估计,1、15世纪意大利有此类公司近200余家。

    与意大利不同,北方贸易区家族公司的数量较少,更多的是商人与商人的联合,1世纪初英国有集中地贸易制度,1世纪末15世纪初出现了商人冒险家公司。集中地贸易虽然是由英王以法令形式设立的,但商人自发联合的特征也很明显。从1世纪起,英国在大陆先后有圣奥梅尔、安特卫普、布鲁日、根特、加莱等集中地,商人们将商品(主要是羊毛)运往大陆的集中地进行贸易。最初的集中地贸易是商人与商人互不干涉,独立经营。后来集中交易使商人的联合得到加强,而且商人的商业行为也日渐规范,在集中地商人们不仅服从于该地总督或商人公司的管理向国王交纳贸易税,而且逐渐形成一些经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不得私自压价,不得坑害同行等。因此,集中地贸易制度使“羊毛商人组织为半合作状态的贸易”。商人冒险家公司是一种规约公司,跟联合股份公司不同。参加者交纳入会费后,根据大家认可的规约单独进行贸易。每个在国内市场以自己的资金购买商品(主要是呢布),然后集体运往海外销售,个人出卖商品所得款项由商人自己决定处理办法,或通过汇票带回国内,或购买商品回国经营。而规约主要是装运呢布的数量和出卖时的互相监督。在安特卫普或尼德兰的其他城市,英国商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同时一起出卖其呢布。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一种协议的固定价格,但规约所体现的限制竞争和防止商人减价出卖而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意图是很明显的、该类公司甚至对年轻商人的品行、商人在某地的住址的选择等都有规定。冒险家公司实际上是商人的联合,但商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他们能走到一起来主要是为了与国外商人竞争而集体抢占市场,同时也为了防止海盗抢劫而集体装船而行,有时联合雇佣武装护航队。公司实行寡头统治,其组织机构最上层是总督(总裁)1人,其下是助理12人(其中至少8人为伦敦商人),最底层是公司全体成员大会(其中2/3为伦敦商人)。决定公司规约的虽是成员大会,但操纵和控制者是最上层,后者把持着公司的一应事务,从商业决策、制定章程到具体的商品出卖等行政经济大权都掌握在他们之手,普通成员处于依附地位。

    商人行会——商人的组织

    商人行会是西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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