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商业和手工业(第13/21页)
国行会组织的第一种形式,或最初的形式。商人行会的出现则更多是商人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城市中共同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决定了他们走到一起,组成行会。
与手工业行会不同,商人行会在一个城市一般只有一个。商人行会的参加者多为富裕的商人,实际上直接生产者也参与其中,但他们也是亦工亦商的角色,所以有人认为商人行会是城市所有工商业者的组织。在最初城市的工商业者即城市市民,他们或经商或从事手工业生产,但不是所有的工商业者都能够成为城市市民,也不是所有市民都是行会的成员。构成行会主体的是从事工商业的市民,但占主导的是富裕的商人,所以英国历史学家李普逊认为商人行会是富有商人的组织,它排斥手工业者。
商人行会的兴起与城市的兴起几乎同步。正是在城市争取自由自治的斗争中,商人行会作为城市斗争的先锋和最终的获益者而出现和成长壮大。商人行会往往以特许状的方式从封建主和国王手中获得各种经商以至政治的特权,这些特权往往就是城市的特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商人行会就是城市的管理机构。虽然我们见到很多城市有两套班子,一为城市市政的、一为商人行会的,但许多时候二者是可以重合的。这一点从当时文献不加区分的称呼城市市民为“‘市民”、“公民”或“城市公社和商人行会的市民”、“商人行会的温彻斯特的市民们”,以及一些地方将市政机构与行会领导人物合二为一的行为可以得到证明。许多商人行会的上层人物同时也是城市的行政领导。英国的商人行会会长被称为“埃尔特曼”’,是仅次于市长的人物。巴黎商人行会的会长拥有广泛的权力,他的司法审判权不但及于商会成员,而且及于全体巴黎市民,他负责城防建设,监督道路桥梁的修筑,主持城市警务及粮食供应,并征收赋税。可见他的政治作用之大。即使商人行会在一些城市不是市政机关,它也是市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成员的监督管理事实上起着政府的作用。甚至它的宗教职能和社会职能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市政机关的管理和统治,因为这二项职能教育和稳定了成员队伍,也就给城市带来稳定和秩序。
当然,作为一个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商人行会更经常和更主要的职能是规定和管理城市经济的运行。如对城市商业活动的垄断,许多城市的特许状明确规定,“非商人行会成员不得在城市及郊区从事商业活动”,任何人违反此禁令都将受到处罚;对行会内部成员均等机会给予保障,消除潜在的竞争隐患,表现在控制采购物品的个人优势,提倡利益分享,有些城市甚至形成分享权制度和共同交易制度。如英国莱斯特城规定,若某个成员购进了一批货物,无论货物的来源怎样,其他行会成员都可以要求获得其中的一部分,后者所付的价格与货物购进时的价格相同。利物浦规定商品运来该城必须先出售给商人行会,价格由估价人来确定,外乡商人如拒绝,他必须购买一张允许其在开放集市上出售商品的许可证。此外,有控制商品的价格、限制营业方式,甚至监督手工业生产活动。
商人行会的经济职能(这同时也体现了它的政治职能)最突出的是它不断为城市及商人争取经商的种种特权,因此在与各级封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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