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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商业和手工业(第21/21页)

    番姆以及会长之前宣读,佥认为适合需要,于是加以接受,并用下列文字记载,俾能永久遵守。

    第一,马刺业从业员每日工作时间,应自日出开始,直到新门外圣墓教堂鸣熄灯钟为止,不得延长,因为任何人在夜晚工作皆不能如白日之精巧。由于本业中有甚多之人图谋在其制品中行使欺诈,彼等使用次铁与劣质铁代替马口铁,同时亦常在次铜与劣质铜上加镀金黄颜色,故喜在夜晚工作,而不喜在白昼工作。本业中亦不乏终日四处游逛,不事生产,直至醉后失常始开始工作之人,或在彼等相互间,或与居住彼等之间之外人经常争吵,凡此皆使彼等之四部及病人受到骚扰。然后,当彼等工作时又复猛烈煽动其风箱,立即发生烈焰,使彼等自身及其四邻皆感到极大危险,而且由于熔炉烟囱中火花四射,亦使四邻诸人发生恐惧。由于上述各种原因,夜晚工作一事似应予以禁止,以避免劣质货之生产与危险之发生。为此,市长与会长以本业诸正直而忠实之会员同意,且为共同的利益起见,决定自此以后劣质货之制造以及夜晚工作俱应严加禁止。任何违反禁令之人,初犯者应罚款0便士,其中半数缴由伦敦市政公所使用,其余半数由本业行会自己使用,再犯者罚银半马克,三犯者罚银10先令,分别缴由市公所与本行会使用,四犯者应责令发誓永远退出本业。

    第二,本行会任何人俱不得在星期日,或任何其他类似星期日之宗教节日将其所制之马刺悬挂于外,而仅许悬挂一能表明其业务之标帜,看货及出售货物亦仅许在店内为之,不得携出店外,或将门窗等开启,违者依前述条例处罚。

    第三,任何从事本行业之人,若非本城之自由人即不得在本城购买,建造或单独租赁房屋,亦不得开设店铺。任何人亦不得以任何旧马刺冒充新马刺,或整旧如新之马刺陈列出售,或以其他方法出售。

    第四,本行业任何会员所招收之学徒其学习时间俱不得少于7年,而此类学徒亦必须按照本城惯例进行登记。

    第五,倘有从事本行业之非自由人按照前条所述年代期限招收正式学徒,即应如前述之例予以处罚。

    第六,任何外国人或本城以外之本国人,除非获得市长、会长及管理员许可,列入本城市民名籍,而且有本行业正直会员证明并担保其为人忠实,品行端方者,皆不得从事或利用本业。

    第七,本行业任何从业员,在星期六本城鸣午钟后即须停止工作,自此至次星期一早晨之前皆不得工作。

    行会规章所反映和揭示的是行会为维持小生产者的简单再生产所进行的种种努力,这与行会兴起和成立的初衷是一致的。学术界一般认为行会规章表现出两个倾向,一是它的平均主义,一是它的行业垄断和反对竞争。它们确实是行会的突出特征,但不能认为平均主义和垄断有多么大的危害,相反,当时的平均主义和垄断是一种必须而有效的经济政策。它使小生产者能够生存下去,也就是使小商品生产得以继续生存,城市经济得以稳定和继续发展。竞争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相反在中世纪小商品生产的条件下,竞争带来的只有小商品生产者的破产,而没有生产的发展和扩大,因为胜利者并不能进行扩大生产和吸收破产无业的市民,失败者则退出生产的行列也就退出了消费者的行列。而这预示着胜利者的将来结局,因无人购买商品而失败破产。因此,反对竞争也就是反对出现小生产者的破产,维持他们的最低的生产和生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行会的两个特征是当时小商品生产的供给与需求的真实反映。在有限的市场条件下,过多的生产带来的必然是市场的饱和与过剩以及生产者的集体受损,竞争带来的是有限市场的不复存在。所以它在当时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这些规章的平均主义和行业的垄断、反对竞争的精神,最后都将为新的精神和制度所取代。

    虽然行会努力维持小商品生产者的地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进行,反对竞争实行平均主义,但是,行会的分化和不平等终究不可避免,或者行会与行会之间贫富相差悬殊,或者同一行会内部,师傅与师傅之间有贫富差别,或者师傅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不平等。在晚期中世纪,这样的分化和不平等激起了社会的巨大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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