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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商业和手工业(第4/21页)

    ,更有贪婪的领主蓄意破坏领地内的道路,如毁坏路面、设置陷坑等,以便获得翻车上的财物。而按当时流行的“船难法”,所有从遇难船只上漂流来的货物,或者一艘搁浅货船、损坏货船上的货物,都归当地海岸封建主所有。通过掠夺商船而发财,成了zhan有海岸地带的封建主的惯用手段,法国布列塔尼海岸上有一个领主甚至以海岸上的一座危险山岩自傲,认为它是他王冠上的一粒最好的宝石。于是,他们黑夜中于礁石林立的海区设置灯光,诱使商船触礁受损。如果船只漂流到岸,即使没有受很大损失,也往往被扣留货物。若遇抵抗,船上人员往往难逃一死。但是,商业贸易带给政府和国家王室的利益,使他们仍然采取许多措施来保障商业最低程度的运行。如维护国内的和平,保障商旅的安全。为维护本国商人的利益,国家往往与别国签定协议合约,有时甚至以开战相威胁。国家往往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地方领主或城市在对待外国商人或外地商人时不要太过苛刻,严格控制“战时捕夺许可令”和对外国商人的报复。

    沿海地区的“船难法”被许多国家的法令所禁止,11、12、13世纪各国议会都不时给它以谴责。12、13世纪英国政府不断颁布法令,以取缔“万恶的习俗”——船难法,亨利一世曾下令,如果船上还有一个人能活着逃出来,该船就不被认为是一只难船。1275年的法令更规定,如果从船上还有一个人或一只鼠或一头犬活着逃出来,该船不得作为一只难船。国家还试图以强制登记的方法,保证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许多地方的契约或者加盖公家印记,或者有教廷、皇帝、国王、主教、市公证机关的亲笔签字。一些关于商业的法规规章制定出来了,管理商业的法庭也出现了,英国有行商法庭(又称灰脚法庭),后来有大法官法庭;在威尼斯、、佛罗伦萨和巴塞罗那有海事法庭和商事法庭;在波尔多有贸易的监督官。他们经常以迅速而高效的程序审理有关的商业案件,有的是在“一日之间”,有的是在“两次涨潮期间”或“三次涨潮期间”结束审判案件。

    进步的地方领主和城市也在改进对商业的态度和行为。领主与领主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不再只是遏制和报复,他们更多地以相互的谅解来保证双方商人的利益,各自给对方商人提供较好的条件,以发展贸易。一些进步的王公贵族采取了某些积极的管理办法,以吸引商旅从自己的领地经过,收取过境税。而且,随着王权的逐步强大,地方领主所立下的一些规矩也在逐步改变,如任意勒索减少了,通行税固定了,德国的王公们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迫使商人离开公路,而他们可到任何他们所愿意到的市场去”。

    道路交通——技术条件之二中世纪的商人多为行商,无论市场的远近,道路交通都是连接商人与消费者的纽带。然而几百年来,罗马帝国的庞大的公路系统,已经破碎不堪;许多道路早已废弃不用,仍在使用者的路面早已面目全非,当年以石子铺设的路面如今只剩下泥土也许还有杂草。冬季泥泞难行,夏季尘埃四起。因既无泄水处又无排水沟,道路上常有终年积水潭。或者路上杂草灌木丛生,严如丛林,商旅难过;或者河流出现处既无桥梁又无船只,只能涉浅滩而过……

    下面这个有趣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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