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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 上(第10/10页)

    
    至于神圣法庭那些帮忙和帮闲们,他们是神圣法庭的零件和缘饰,他们以

    自己默默无闻的工作支持和润滑着神圣法庭的运转——未能如宗教裁判员那样

    遗臭万年可能是他们最大的遗憾。历史以其难免的无情将他们遗忘了,但我们

    还是缅怀缅怀他们在神圣法庭中的作用,毕竟他们以甘为铺路石的精神为中世

    纪思想专制主义作出了贡献。

    专员或副手的职责由其名称便可推测,他们一般也都是修道僧。宗教裁判

    员人数相对于广阔的欧洲大陆来说还是有限的,他们一个巴掌捂下去指缝间总

    留下不少空白,于是罗马教廷赋予宗教裁判员向委任自己全权代表的权利,这

    就是专员或副手的产生。一般来说,这些全权代表是宗教裁判员的化身——宗

    教裁判员有孙猴子一口气吹出无数孙悟空那样的本事,他们同宗教裁判员的区

    别在于原本和拷贝的区别,只是他们由于宗教裁判员授权的不同而代理全部或

    部分的宗教裁判职责。专员或副手由宗教裁判员任命,但不是神圣法庭的常设

    职务。

    正如我们有所论及的,宗教裁判所的法权是法从世俗领域向精神领域的伸

    展;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罗马帝国的灭亡并没有结束罗马法的历史,罗马法

    的程序和设置甚至在中世纪的精神审判中仍然保持着其生命力。在十四世纪,

    神圣法庭开始任命鉴定人,其任务是对被告罪行进行法律鉴定以提出诉讼和判

    决的意见;为了保证所谓的公正,他们不允许知晓被告和证人的姓名和具体案

    情,面对他们的只是嫌犯和证人的供词,他们的结论多少决定了被告的未来运

    命——其作用类似于欧美当代司法中的陪审员。公证人和见证人在神圣法庭系

    统中的出现要早于鉴定人,其作用是参加审讯并副署被告和证人的口供以示对

    宗教裁判员的监督。他们也由教皇任命,但拿的是宗教裁判员的银币。检察员

    也是神圣法庭的重要职员,他们充当公诉人的职责。上述司法职位为神圣法庭

    所常设,其作用无过于给神圣法庭涂抹上公道公正的色泽。自然,我们可以批

    评神圣法庭司法制度的虚伪和矫饰,就这些司法官员的教士或修道僧背景以及

    他们对于宗教裁判员的依附关系两点便否决了其立场的独立和客观;但是,我

    们其实倒不必强调这一些,因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这套司法缺陷的多少,而在

    于人类有没有权力司法精神或这种司法的限度在哪里。

    医生、刑吏、狱卒和文书之类构成了神圣法庭的内部服务系统。医生监控

    被告承受肉刑的能力,所有的宗教裁判所都不情愿异端将秘密带进坟墓。刑吏

    执掌用刑,他们是批专业人士,对人体疼痛穴位的把握是其他人望尘莫及的。

    监狱的可怕构成任何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而这种恐怖首先体现在监狱狱卒狰

    狞的面目上;神圣法庭的狱卒也未能免俗,他们的残暴和恶劣甚至天主教圈内

    人士都羞于提及。文书的本职是负责神圣法庭的文字工作,但其职业化的表现

    是,他们可以一字不漏地录下嫌犯屈打而成的招供,而不知如何记录嫌犯的呻

    吟声。

    神圣法庭还有其雄厚的外援;在天主教精神为大一统号召的中世纪欧洲,

    支持和帮助宗教裁判所成为了每个社会成员或社会机构的义务,除非他或它愿

    冒被怀疑为异端或异端同伙的危险。告密者的角色永远是丑恶的,但神圣法庭

    却史无前例地集合起了一支庞大的告密者队伍如中世纪后期每个神甫都有业余

    密探之嫌,他们作用构成神圣法庭心理恐怖的最大部分——我们将在后面给他

    们来个大特写。有一个误解需要澄清,火刑判决是世俗法庭而不是神圣法庭作

    出的,君子远庖厨,神圣法庭总是在最后一刻拍拍世俗法庭的肩膀,将屠刀递

    到了世俗统治者手中;基督教正统以精神的法权体系为用,而精神法权又凭借

    世俗的法权体系完成自己。

    神圣法庭外援的雄厚还可以在火刑盛典上拼命起哄的那支"啦啦队"身上

    获得直接的表现。这批志愿人员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对异端作最后的劝解努力,

    受难者是由他们押上火堆的,最后他们享有为火堆添柴加草的权力;他们人数

    众多,成分复杂,其中既有道貌岸然的贵族也有闲极无聊的市民。入选这支"啦

    啦队"是中世纪正统基督徒的一种荣耀,类似于美国大学中最美丽的姑娘才能

    参加橄榄球啦啦队那样,只有反异端积极分子侧身其中——他们因此还享有携

    带器之类的特权;显然,神圣法庭并不缺乏其群众基础,否则,它何必如是分

    化其支持者呢?--人类的罪恶未必由于个别人的心灵阴暗而经常是人类集体歇

    斯底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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