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 上(第7/10页)
个国家的王权,但教会组织作为相对独立
的权力系统,其结构变化并不大,只不过教皇的精神专政要更大程度上服务于
国王的世俗统治。--情况似乎是这样的,十三世纪以来的教皇们对自己的职责
还是有自我意识的;他们不仅建立和支持宗教裁判所这一恐怖组织,而且自身
构成了宗教裁判所恐怖的黑色背景以及动力因素。宗教裁判员由教皇直接任命
或由教皇委托僧团领导人和地区总宗教裁判员任命,他们只为教皇效劳,也仅
仅听命于教皇,他们不受教皇之外的任何人的节制和调度;依照有关教会法的
规定,除了教皇本人,任何人包括教皇特使和僧团领导人在内都不得因公务罪
将宗教裁判员撤职。教皇毕竟日理万机,他们在一段时间内曾经设立总宗教裁
判员——即中世纪精神宪兵的总监——处理神圣法庭的日常事务,但这一人选
必然是他们的亲信之人;乌尔班四世任命了他的亲信卡埃塔诺·奥尔西尼红衣
主教为总宗教裁判员,而这位红衣主教一旦成为教皇尼古拉三世索性任命自己
的侄子担任这一职责。
再从恐怖理论上推,教皇为了其精神统治需要宗教裁判所去引发精神的恐
怖,而精神恐怖的实现也需要教皇这一角色。我们必须承认宗教裁判所并非为
恐怖而恐怖的,只有这样中世纪精神恐怖才能显示其目的性和计划性--这更能
体现这种恐怖的刻意和有效,但这些必须以教皇在实在层面上对恐怖工具的绝
对控制为前提。同时,就恐怖的心理方面而言,恐怖之所以为恐怖的一个方面
就在于它所携带的暴力和残酷具有神秘的不可预测性即对常规和法律的超越,
于是教皇自己就是宗教裁判所恐怖的一个要素,因为只有作为上帝在世间的代
言人的他才能模糊不法的恐怖和合法的恐怖--他可以以其性情随意立法,从而
最大程度上堵塞了自由思考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
由于其他红衣主教们的眼热,教廷在一段时间内曾经取消了总宗教裁判员
的职务。但是,152年,在王权势力不断篡夺地区宗教裁判员指挥权的情况之
下,保罗三世建立了罗马和全教宗教裁判所,恢复了总宗教裁判员的位子。为
了维护基督教正统巨型话语的霸权地位,罗马教廷从来都是不择手段的,甚至
心甘情愿地涉嫌血腥和残忍。
神圣法庭的骨和干由宗教裁判员组成;宗教裁判所的活动就是宗教裁判员
的活动,甚至一个宗教裁判员就可以是一个宗教裁判所。125年,教皇英诺诚
四世发布了《论连根拔除》的训喻,标准了神圣法庭--虽然它没有使用神圣法
庭的措辞--的具体构成;反异端机构应该是一个以2名宗教裁判员性质的修道
僧为中心的专门委员会,其成员还应该包括1名主教、12名正统派教徒、2名
公证人以及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但这种设置可以根据修道僧以及主教的意愿
作随时的调整。我们不能说所有的神圣法庭如是构成,但这种构成的典型性是
无可置疑的;在这里,宗教裁判员主导着神圣法庭的一切监视、侦察、逮捕、
审
(本章未完,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