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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 下(第4/8页)

    描

    述和自己的承认之上;例如神圣法庭一开始的逮捕程序——这实际上是对异端

    的定罪过程,宗教裁判员凭借告发者的口供便对异端嫌疑犯立案,然后传讯可

    能的证人、收集嫌犯的背景材料并与其他宗教裁判所交换该嫌犯的信息--幸亏

    当时尚没有计算机联网,这些口供材料只要经鉴定人认定后便可实施逮捕。其

    次,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嫌犯一经逮捕,他的异端罪名已经铁板钉钉不容争辩了;

    神圣法庭对它的被告一律作有罪推断,它的兴趣在于如何让异端分子痛快淋漓

    地悔悟而非纠缠于异端嫌犯有没有罪的问题--任何有利于被告的证词都可由于

    包庇的怀疑而遭到拒绝,宗教裁判所怎么可能错误呢?另外,宗教裁判所将它

    自己同一个神圣的目的相联络,这就决定宗教裁判员能够毫无顾忌地动员一切

    可能的手段;事实上,为了维护"神圣"的正统教会,宗教裁判所不惜任何代

    价包括欺骗和威胁在内,刑讯逼供在其中也只不过是方便法门之一而已。

    应该说,宗教裁判所一开始在肉刑使用问题上有过犹豫和不安,毕竟肉刑

    制度的残酷和暴虐离教会所标榜的仁慈和人道太远了。但是,1252年,教皇英

    诺诚四世在现实的利益和抽象的良心之间作了一番抉择后,还是咬咬牙在其著

    名的《论连根拔除》通谕中,命令宗教裁判员对异端嫌疑犯用刑,"用暴力强

    迫一切被捕的异端者",迫使他们像窃贼揭发其共犯那样供认他们罪行,只是

    以不残肢体和保存生命为限,从而正式且堂皇地开始了宗教裁判所用拉肢器和

    红铁烙打击宗教异议分子的丑恶历史。一般认为,英诺诚四世的通谕是宗教裁

    判所体系的最后定型;其中,肉刑的合法化与制度化又是关键的因素。

    在此后的岁月里,梵蒂冈的精神统帅们也每每面对肉刑使用所带来的普遍

    责难和批评;但是,他们显然从肉刑使用中尝到了甜头,尴尬自然难免,对异

    端嫌犯摧残和折磨却一如既往,最多只不过假惺惺地强调了一下用刑的"公正"

    和"温和"如只能用刑一次之类。这种强调的虚伪性实在不值得一评;所谓的

    "温和"和"公正"是抽象而模糊的,宗教裁判员完全可以像揉面团那样随意

    地变化出各类的形状:如果嫌烙铁和鞭子在嫌犯皮肤上留下的花纹不太雅观,

    那么他们可以使用水刑,让慢慢地注入水牢的水漂白囚犯的身体总可谓温和了

    吧;只用刑一次也行,他们可以将用刑分阶段地在一段时期里循序渐进地完成,

    至于被告翻供,那就更有罪犯"重陷异端"的理由重新作业;不要遑论什么"仁

    慈"和"公正",它的解释权就在宗教裁判所手上,罗素有句话可为注解即"宗

    教裁判所的残酷有可能一度是出自有利于它的受刑人的考虑,因为有人认为尘

    世间的短暂痛苦可以使灵魂免受永下地狱的劫难。但是,实用的考虑无疑常常

    强化了审判官们的虔诚心愿……"(罗素,《西方的智慧》198)。

    当然,宗教裁判所的用刑也有其一定的程序;在我看来,这些程序再好不

    过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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